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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7:03

本案要旨
专利无效宣告的恳求人假如提出自己的产品出产于该专利请求日前,即提出该专利无创造性,则有责任供给合法、有证明力的依据资料进行证明,在其产品部分图纸记载的制图日期晚于该专利请求日的情况下,该依据资料不能证明该专利请求日前恳求人出产的产品的详细结构,全体上不能以为该依据资料是在该专利请求日前构成的,因而不能被采用。
扼要案情
北京康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康得公司)是“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是00263143.1,该专利的请求日是2000年12月1日,于2001年10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布告授权。
(爱尔兰)阿普莱特公司(下称阿普莱特公司)于2002年10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恳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阿普莱特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3份依据,其间:依据1是阿普莱特公司E-890-A21脚手架产品制作图纸复印件,在依据1的第2页上最近的批注为“18JUN01/REDRAWN ON CAD & CORRECTED (ECR:2023)”,第8页图纸上的最近的批注是“19DEC00/REDRAWN ON C.A.D.”;依据2是阿普莱特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传真的订购承认函复印件,购货单位为北京康得机电技能公司,所购产品系部件号为00E-0890-0A21的21.25M脚手架;依据3是阿普莱特公司于1999年11月19日出具给北京康得机电技能公司的出售发票复印件,编号为201688,产品名称为21.25M脚手架;依据4是阿普莱特公司于1999年5月20日出具给北京康得机电技能公司的出售发票复印件,编号为1903839,订购号为99KD2003,没有记载产品名称;依据5是阿普莱特公司给汕头经济特区迅达公司的承认单,订购日期为2000年2月28日,订购号为2000XD/001IRE,没有记载产品名称;依据7至11为专利说明书;依据12是阿普莱特公司的一种快装脚手架产品装置及运用指南的英文复印件,阿普莱特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对该依据的公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对该依据的认证证明。2002年12月30日,阿普莱特公司提交了外文依据1至5、12的中文译文。
2003年3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阿普莱特公司针对“快装脚手架”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恳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北京康得公司未参与口头审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载表(附页)”“其他需求记载的重要事项”一栏中记载:“2.恳求人清晰其无效理由为新颖性、创造性,恳求人当庭提交依据12的原件。3.恳求人清晰依据1至5结合,用于证明本专利在国内揭露运用,依据6独自用于证明本专利在国内揭露运用,依据7至11用于证明本专利所用零件归于公知技能,依据12、13用于证明本专利在请求日前已归于公知共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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