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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二审诉讼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4:5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中法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根本概略不详)。
托付署理人: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我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 何雁飞、陈有火,广东合众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生意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200*)*芳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查明:被上诉人在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0月21日期间,向上诉人供给特级椰子软、硬(四色纸)等椰子类糖块、椰子、榴槌等各种脆筒,椰子、芒果等各式雪糕、椰奶等食物,价值共人民币5833248.27元,上诉人付出了上述货品的部分货款即退回部分货品外,尚欠余款为120642、29元。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付出了49,230.94元,上诉人在2004年5月16日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7,954.50元的期票给被上诉人,至今仍没能实现。现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货款71,411.3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在经济贸易往来过程中,两边的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收取货品后,理应付出货款,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付出拖欠的货款入情入理,该院予以支撑。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部分货款,上诉人以为欠款中扣除被上诉人给予的扣头优惠、提成等,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定: 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付出货款71,411.35元。本案受理费3,293元由上诉人担负。
判后,上诉人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自我方和被上诉人树立事务联系以来,一直是**代表被上诉人。2002年12月19日**也代表被上诉人承认,凡我方署理把“**”的产品进入任何一间超级市场和商铺出售,一切入场费均由被上诉人担负。 我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准则为被上诉人进行署理出售活动,两边的事务联系保持至2003年12月底。2004年1月我方与被上诉人结算货款,把24张金额共80626.50元的债务凭据转让**,**亲安闲《现收广州市***有限公司“**收条”正本贰拾肆张》的收据上签名。 在本案原审;去院2004年4月三9日开庭审理之后,5月11日我方证明被上诉人凭我方所转让的债务凭据己向**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收取49230.94元,该款划入被上诉人公司银行帐户。经两边公司财务核对及**的承认,其公司(被上诉人)应承当进场费22900元和对特价产品减收货款21486.6元(两费用算计44386.6元)。 因上述金钱已在我方的货款中抵扣,我方转让给**的债务凭据金额共80626.50元, 因其公司只收取49230.904元,对未能收取付款的债务凭据31395.56元被上诉人是有义务返还给我方,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准则,我方应只欠27024.75元,如我方要付出该欠款,有必要取回原转让的债务凭据。故上诉恳求:撤销原判定“广州市**有限公司向**(我国)有限公司付出货款71411.35元”,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31395.56元的转让债务凭据,上诉人收取上述转让债务凭据之后,付出27024.75元给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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