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20:12一、导言
作品权转让在我国法令法规中规则较为含糊,仅有一些零散性规则,几属空白。但是,在今世社会中,以作品权转让为主要内容的版权买卖活动则日积月累。2004年,深受大众喜欢的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的作者被四个作品权购买者先后起诉至法院,原因是作者将该作品别离转让给了四个人。最近,网络歌曲《甭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的“一女多嫁”再次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1]之所以一再发作作品权的一女多嫁”现象,有人以为是因为作者不懂法,有的则以为是遭到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唆使。其实并不尽然。“一女多嫁”现象发作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没有树立完善的作品权转让准则:一方面,我国2001年修订的《作品权法》增加了作品权转让的规则,答应作品权人转让作品财产权;另一方面,却没有树立起维护作品权买卖安全的相应准则。而作品权的特性又使得在作品权买卖中特别容易发作“一女多嫁”现象。首要,作品权权力具有多样性的特色。各国作品权法均赋予作品权人方法多样的权力,并且能够就作品财产权的各个权项进行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当作品权人向不同的目标别离就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权进行转让时,就使得作品权的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并且是多个)成为同一作品的一起权力主体,而当作品权人就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力进行重复转让时,就产生了本文所要规制的“一女多嫁”问题。其次,作品权的客体与传统的“物”不同,作品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法仿制的智力效果,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力思维,是常识形状的精力产品,虽具有内涵价值和运用价值,但无存在的形体。作品权客体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的特色,不占有必定的空间,不能发作真实而详细的操控,权力的搬运也无需进行“有形交给”,因而,作品权是否现已转让不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察知。[2]在常识的重要性越来越遭到人们的重视、常识的巨大价值逐步为人们所知道的常识经济时代,作品权的权力多样性、客体无形性的特性,使得作品权人在特定利益的影响下乱用作品权而对其作品权“一女多嫁”成为可能。换言之,作品权权力多样性、客体无形性等特性是作品权“一女多嫁”众多的条件根由。笔者试从立法的视点论述作品权转让的法令完善,以作引玉之砖,引发人们对此问题的重视。
二、我国有关作品权转让的立法及其坏处
作品权的转让,是指作品权人将作品作品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或悉数转让给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或几项或悉数作品财产权新的作品权人的法令行为。[3]作品权能否转让是我国作品权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作品权和一般物的财产权有所不同,它能够脱离物权而存在,但又依赖于物权,因而,作品权能够与其载体的物权别离并且能够收回。另一种观念以为,作品权与物权不可分,作品权随物权的搬运而搬运,作品权只能是授权运用。我国的作品权法及其施行法令尽管没有清晰规则作品权能够转让的条款,但我国的作品权法中也规则有几种特别情况下的作品权转让。[4](1)经过合同的约好转让作品权。《作品权法》第17条规则,受托付创造的作品的作品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和受托人经过合同约好。合同未作清晰约好或没有缔结合同的,作品权归受托人。(2)承继转让。《作品权法》第19条规则,享有作品权的公民逝世后,作品权中的财产权力按照《承继法》的规则转让给承继人或受遗赠人,承继人或受遗赠人享有作品权中的财产权力,也有权维护作品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因而,作品权是能够承继的方法完成转让。(3)法令规则转让作品权。如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作品权的归属,《作品权法》第15条规则: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拍摄等作者仅享有著名权,作品权中的其别人身权和财产权归单位(如电影制片厂)一切,按作品权应当归于创造作品的人的准则,假如不转让,单位何故能享有作品权?事实上,影视作品作品权归属中蕴涵了作品权能转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