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3:16
在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中,人民法院一般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的“乡镇居民”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规范进行补偿,然后引发社会各界对人权相等和司法审判公正的种种评论。从词语的界说动身,扼要剖析当时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的观念,并对“乡镇居民”的确认提出自己的考虑。
一、关于“乡镇居民”的界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解说》)所称 “乡镇居民人人均可分配收入”援用了核算上的术语,是指乡镇居民可用于终究消费开销和其它非责任性开销以及储蓄的总和。这儿的乡镇居民在核算上称为查询户,是由核算部分采纳抽样查询的办法选取的。
核算部分是怎么选取查询户?怎么界定“乡镇居民”?按照国家核算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核算上区分城乡的规则(试行)》进行区分,乡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同意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同意的市镇建制的乡镇区域内寓居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论是否有乡镇户口,只要在乡镇寓居半年及半年以上就核算为乡镇人口。这儿的乡镇人口是否便是“乡镇居民”?核算上的“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 中的“乡镇居民”规范是什么?笔者在国家及各地核算局的网站上一向没有找到。
国家核算局城市查询总队的有关专家以为,“乡镇居民”的概念已不能只是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现已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久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乡镇新居民”。这儿专家关于长时间在乡镇中寓居的“农业人口”的存在进行了必定,但对“乡镇居民”规范依然未做出清晰的界说。而是创造性地运用了“乡镇新居民”,以差异于“乡镇居民”。
部分学者以为不能将居民和户口的概念混杂: “乡镇居民”是指在一守时间里,在乡镇寓居的相对安稳的,而且其经济收入和日子与寓居地密切联系的人。因而,“乡镇居民”不只是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在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泛的多。
在高档汉语大词典中,对“乡镇居民”的界说是:在乡镇寓居、日子的人,也指有乡镇户口,享有粮食配给、招工等权力的居民。从词典的界说来剖析,“乡镇居民”基本上等同于“非农业人口”。由于字典是言词概念规范的东西,反映国家在某个时期对词语的文义确认和规范,所以词典的威望不容小视。
笔者以为,“乡镇居民”的界说不只是一个法令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涉及到社会日子和政治制度的各方面,其改变是一渐进的改进进程。就现在而言,对乡镇居民的界说仍应严厉适用汉语词典的界说,防止形成不必要的混杂。
众所周知,我国的“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是二元制户口办理结构的户籍制度下产品。根据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和1955年9月5日粮食部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据印制运用暂行办法》的指令等法令法规的相关规则, “非农业人口”是寓居、作业、日子均在乡镇而且其户籍也落户在乡镇的人,也被称为“市镇居民”。因而“非农业人口”应当确以为“乡镇居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跟着社会的开展,国家政治日子中越来越多引入了“乡镇居民”“乡村居民”的概念,“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提法已逐步被筛选,所以在《人身危害解说》中没有选用“非农业人口”而用“乡镇居民”。但“乡镇居民”较本来的“非农业人口”,语义和规模没有新界定规范,从前史接连性和我国一向以来所发起的“本质相等”来看,实践中“乡镇居民”便是“非农业人口”。
从开展的视点来看,“乡镇居民”是一相对敞开的概念,能够有不同的了解。尽管词典将“乡镇居民”的界说赋予某些具有政治性颜色的户籍内容,但从词语的转义来看,学者们的解说也是有道理的,也比较契合平常人对“乡镇居民”界说的了解,即“乡镇居民”便是在乡镇中寓居的人。这种了解也同世界私法中的惯例如契合。作为法令解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应将防止运用简单引起误解和词语,或许要将此类词语在司法解说的后边进行释义。
总而言之,根据现在汉语词典对“乡镇居民”解说,“乡镇居民”在法令应视同为“非农业人口”。但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跟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跟着户籍制度变革的进一步加深和《户籍法》的出台,“乡镇居民”的界说将会更清晰,更为合理,更为契合世界惯例。
二、人身危害案子中存在的乡镇居民确认的问题和争议
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在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主张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违宪规则进行检查的请求》中,恳请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的违宪规则进行检查并予以纠正。周律师说道:“很多乡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建造、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作为,甚至有适当一部分乡村人,尽管是乡村户口,但终年日子在城市。他们过着与城市人相同的日子,菜、米、油、盐等日子开支靠工资收入,而购买日子品的价格和城市人相同,不会比城市人低;小孩上学、购买产品等和乡镇居民一个价,不会比乡镇居民低。可是,当发作人身危害取得的补偿,乡村居民与乡镇居民却有4倍的距离,这不得不让人疑问?莫非乡村人终身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莫非乡村人和城市人天生就不相等吗?” 周律师以为《人身危害解说》实施不同对待,将人身危害补偿区分为乡村居民和乡镇居民,形成公民在法令面前事实上的不相等,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则,与WTO布景之下的世界做法不相符。我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以为“坚持人身危害补偿规范的城乡不同,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变革的阻止,是对人权相等的阻止,是应当坚决对立的”,主张在人身危害补偿问题上应当消除城乡不同。
为什么社会各界对“乡镇居民”、“农人居民”有如此大的爱好和争议?这是由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危害解说》在确认人身危害补偿金额上,区分了乡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两种不同的规范。按照这两种规范核算,二者数额距离非常显着。比方逝世补偿金一项,“逝世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二十年核算”。以福建省为例,据《福建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核算公报》,2004年福建省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和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11175.37元和4089.38元。据此,2005年度乡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的逝世补偿金分别为 223507.4元和81787.6元,相差近二倍,为141719.8元,。同样是一个生命,在同一个事端中逝世,就由于户籍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数额距离竟是如此之大,公正安在?《人身危害解说》中的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规范也是如此。
所以在司法实践上,部分地办法院对《人身危害解说》的规范相应地进行变通处理,将“乡镇居民”的概念泛化。例如江西吴友金人身危害补偿一案中,主审法官承受媒体采访时说,我院的判定选用了按乡镇居民规范核算,其根据,一是前面说到的法令和司法解说的相关规则;二是江西省高档人民法院本年(2005年)3月 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作业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乡村居民到乡镇、城市务工、日子、学习,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条:‘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居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的规则,能够按常常寓居地更高的规范确认补偿。”根据这些法令规则和省高档人民法院指导性定见,针对本案原告吴友金2004年2月起便从乡村来到南昌市寓居和务工,至其2005年9月申述时, 已接连寓居了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补偿金按照常常其寓居地的规范核算,即以2004年度江西省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核算为7559.64元/年。又由于吴友金伤残评定为二处伤残,胸部和肢体危害均为十级伤残,残疾补偿金补偿年限为2年,因而,判定被告给付原告吴友金残疾补偿金15119.28元。
针对这种状况,也有不少法令人士提出质疑:法令是有权机关拟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进行修正。作为省高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作业指导性文件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司法解说进行修正吗?法令的威望安在?
三、“乡镇居民”确认的考虑
就现在人身危害案子中关于“乡镇居民”确认的争议,基本上能够概括为二个倾向: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应严厉按照《人身危害解说》的条文进行审理案子。这部分人以为在我国,人权相等是本质的相等。乡村和乡镇的距离是客观存在的,法令所寻求的也是一种本质含义的相等。
另一种定见以为要将“乡镇居民”扩展解说,“乡镇居民”不只包含本来的“非农业人口”,也包含在乡镇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农业人口。他们以为根据《人身危害解说》“ 第三十条补偿权力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或许乡村居
一、关于“乡镇居民”的界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解说》)所称 “乡镇居民人人均可分配收入”援用了核算上的术语,是指乡镇居民可用于终究消费开销和其它非责任性开销以及储蓄的总和。这儿的乡镇居民在核算上称为查询户,是由核算部分采纳抽样查询的办法选取的。
核算部分是怎么选取查询户?怎么界定“乡镇居民”?按照国家核算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核算上区分城乡的规则(试行)》进行区分,乡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同意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同意的市镇建制的乡镇区域内寓居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论是否有乡镇户口,只要在乡镇寓居半年及半年以上就核算为乡镇人口。这儿的乡镇人口是否便是“乡镇居民”?核算上的“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 中的“乡镇居民”规范是什么?笔者在国家及各地核算局的网站上一向没有找到。
国家核算局城市查询总队的有关专家以为,“乡镇居民”的概念已不能只是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现已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久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乡镇新居民”。这儿专家关于长时间在乡镇中寓居的“农业人口”的存在进行了必定,但对“乡镇居民”规范依然未做出清晰的界说。而是创造性地运用了“乡镇新居民”,以差异于“乡镇居民”。
部分学者以为不能将居民和户口的概念混杂: “乡镇居民”是指在一守时间里,在乡镇寓居的相对安稳的,而且其经济收入和日子与寓居地密切联系的人。因而,“乡镇居民”不只是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在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泛的多。
在高档汉语大词典中,对“乡镇居民”的界说是:在乡镇寓居、日子的人,也指有乡镇户口,享有粮食配给、招工等权力的居民。从词典的界说来剖析,“乡镇居民”基本上等同于“非农业人口”。由于字典是言词概念规范的东西,反映国家在某个时期对词语的文义确认和规范,所以词典的威望不容小视。
笔者以为,“乡镇居民”的界说不只是一个法令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涉及到社会日子和政治制度的各方面,其改变是一渐进的改进进程。就现在而言,对乡镇居民的界说仍应严厉适用汉语词典的界说,防止形成不必要的混杂。
众所周知,我国的“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是二元制户口办理结构的户籍制度下产品。根据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和1955年9月5日粮食部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据印制运用暂行办法》的指令等法令法规的相关规则, “非农业人口”是寓居、作业、日子均在乡镇而且其户籍也落户在乡镇的人,也被称为“市镇居民”。因而“非农业人口”应当确以为“乡镇居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跟着社会的开展,国家政治日子中越来越多引入了“乡镇居民”“乡村居民”的概念,“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提法已逐步被筛选,所以在《人身危害解说》中没有选用“非农业人口”而用“乡镇居民”。但“乡镇居民”较本来的“非农业人口”,语义和规模没有新界定规范,从前史接连性和我国一向以来所发起的“本质相等”来看,实践中“乡镇居民”便是“非农业人口”。
从开展的视点来看,“乡镇居民”是一相对敞开的概念,能够有不同的了解。尽管词典将“乡镇居民”的界说赋予某些具有政治性颜色的户籍内容,但从词语的转义来看,学者们的解说也是有道理的,也比较契合平常人对“乡镇居民”界说的了解,即“乡镇居民”便是在乡镇中寓居的人。这种了解也同世界私法中的惯例如契合。作为法令解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应将防止运用简单引起误解和词语,或许要将此类词语在司法解说的后边进行释义。
总而言之,根据现在汉语词典对“乡镇居民”解说,“乡镇居民”在法令应视同为“非农业人口”。但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跟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跟着户籍制度变革的进一步加深和《户籍法》的出台,“乡镇居民”的界说将会更清晰,更为合理,更为契合世界惯例。
二、人身危害案子中存在的乡镇居民确认的问题和争议
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于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在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主张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违宪规则进行检查的请求》中,恳请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的违宪规则进行检查并予以纠正。周律师说道:“很多乡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建造、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作为,甚至有适当一部分乡村人,尽管是乡村户口,但终年日子在城市。他们过着与城市人相同的日子,菜、米、油、盐等日子开支靠工资收入,而购买日子品的价格和城市人相同,不会比城市人低;小孩上学、购买产品等和乡镇居民一个价,不会比乡镇居民低。可是,当发作人身危害取得的补偿,乡村居民与乡镇居民却有4倍的距离,这不得不让人疑问?莫非乡村人终身下来就低城市人一等吗?莫非乡村人和城市人天生就不相等吗?” 周律师以为《人身危害解说》实施不同对待,将人身危害补偿区分为乡村居民和乡镇居民,形成公民在法令面前事实上的不相等,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则,与WTO布景之下的世界做法不相符。我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以为“坚持人身危害补偿规范的城乡不同,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变革的阻止,是对人权相等的阻止,是应当坚决对立的”,主张在人身危害补偿问题上应当消除城乡不同。
为什么社会各界对“乡镇居民”、“农人居民”有如此大的爱好和争议?这是由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危害解说》在确认人身危害补偿金额上,区分了乡镇居民与乡村居民两种不同的规范。按照这两种规范核算,二者数额距离非常显着。比方逝世补偿金一项,“逝世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二十年核算”。以福建省为例,据《福建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核算公报》,2004年福建省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和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11175.37元和4089.38元。据此,2005年度乡镇居民和乡村居民的逝世补偿金分别为 223507.4元和81787.6元,相差近二倍,为141719.8元,。同样是一个生命,在同一个事端中逝世,就由于户籍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数额距离竟是如此之大,公正安在?《人身危害解说》中的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规范也是如此。
所以在司法实践上,部分地办法院对《人身危害解说》的规范相应地进行变通处理,将“乡镇居民”的概念泛化。例如江西吴友金人身危害补偿一案中,主审法官承受媒体采访时说,我院的判定选用了按乡镇居民规范核算,其根据,一是前面说到的法令和司法解说的相关规则;二是江西省高档人民法院本年(2005年)3月 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作业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乡村居民到乡镇、城市务工、日子、学习,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条:‘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居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的规则,能够按常常寓居地更高的规范确认补偿。”根据这些法令规则和省高档人民法院指导性定见,针对本案原告吴友金2004年2月起便从乡村来到南昌市寓居和务工,至其2005年9月申述时, 已接连寓居了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补偿金按照常常其寓居地的规范核算,即以2004年度江西省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核算为7559.64元/年。又由于吴友金伤残评定为二处伤残,胸部和肢体危害均为十级伤残,残疾补偿金补偿年限为2年,因而,判定被告给付原告吴友金残疾补偿金15119.28元。
针对这种状况,也有不少法令人士提出质疑:法令是有权机关拟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进行修正。作为省高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作业指导性文件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司法解说进行修正吗?法令的威望安在?
三、“乡镇居民”确认的考虑
就现在人身危害案子中关于“乡镇居民”确认的争议,基本上能够概括为二个倾向: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应严厉按照《人身危害解说》的条文进行审理案子。这部分人以为在我国,人权相等是本质的相等。乡村和乡镇的距离是客观存在的,法令所寻求的也是一种本质含义的相等。
另一种定见以为要将“乡镇居民”扩展解说,“乡镇居民”不只包含本来的“非农业人口”,也包含在乡镇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农业人口。他们以为根据《人身危害解说》“ 第三十条补偿权力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乡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或许乡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