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董事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6:50
在公司的运转和提高中会遇到许多暴虐的工作和需求咱们了解的留意事项,们才干轻松处理相应问题,下面就有听讼网小编为咱们介绍一下董事以本公司的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债款供给担保的合同是否有用的问题吧,期望可以协助到咱们!
一、有用论
《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规则:“董事、司理不得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该规则并未制止公司对外施行担保行为,只是制止公司董事、司理对公司的股东及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而且以为公司董事、司理可以以公司财物为非公司股东的法人安排的债款供给担保,并有权抉择公司对外施行担保。《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的规则并非束缚公司的担保才干,而只是是对公司董事、司理运营权限所作的束缚,意图是为了避免董事、司理违背诚信职责,为牟取个人私益而乱用担保职权,危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并无清晰规则,仅于原第214条第3款规则:“董事、司理违背本法规则,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责令撤销担保,并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将违法供给担保获得的收入归公司一切。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置。”从该条规则可以看出,董事、司理违法供给担保的行为并非无效,而是恰恰相反。因为只要在担保有用的基础上才干责令撤销担保,不然,假如担保无效,也就谈不上什么撤销了。因而,咱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司法》原第60条第3款作为强制性规则,在性质上应属撤销规则而非效能规则, 它只是束缚公司管理结构中的董事、司理的个人行为,不具有束缚公司的效能,更不具有束缚公司债权人的效能。“剖析该条文并作对立解说,董事、司理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股东或许个人债款所供给的担保有用”。
二、无效论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4条规则:“董事、司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则,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债款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相关观念
跟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公司对外事务来往的频频,公司对外担保的效能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争辩的一大热门。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各异,其效能确定直接关系到债款人及担保人、股东等利益,因而有必要依据具体案情对公司担保的效能细加鉴别。
公司对外担保属公司意思自治的领域,由公司拟定规章,自行抉择对外担保。公司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令已清晰不作制止,但从抉择计划权的视点,为避免公司权力乱用造成对别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令对公司的担保才干作出了必定束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按照公司规章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抉择。”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该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则。本案中,虽然恒基公司在告贷协议中以担保人名义签章,可是恒基公司有规章清晰规则,公司不得为股东供给担保。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违背了公司规章规则,未经股东会抉择,未经得其他股东赞同,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在告贷协议上签字,不符合法定及约好程序。
虽然公司规章本质上系内部契约,但假如相对人未尽到留意职责而存在差错或许过错,若担保单位内部组织或许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相对人也将无法建议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董事、司理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债款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荆某在本案中具有特别的身份,作为恒基公司的总司理,其为公司规章抉择计划执行者之一,关于公司规章、抉择事项应该知晓,关于公司为牛某供给担保是否违背规则,片面上是明知的,因而不能确定为好心第三人。即退一步论,即便牛某通过法定代表人的答应,以恒基公司财物为自己债款供给担保,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相同不受法令保护。
综上,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应确定无效的,所以在了解相应法令之后咱们才干正确的了解相关常识以防出钱不必要的过错和丢失,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常识了,期望可以协助到咱们!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