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9:01
行政诉讼中,存在一种现象叫做地域统辖标准,地域统辖便是确认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的统辖。那么,您是否知道行政诉讼的地域统辖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常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地域统辖分为一般地域统辖和特别地域统辖。
一、一般地域统辖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统辖,是指以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认行政案子的统辖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根据这一规则,但凡未经复议机关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行政案子,以及通过行政复议,但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保持决议不服而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行政案子,均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关于经济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行政案子,除了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统辖权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对该行政案子有统辖权。其间“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是指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首要现实和根据的;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吊销、部分吊销或许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二、特别地域统辖
特别地域统辖,是相关于一般地域统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统辖的破例规则。《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对特别地域统辖作了专门规则:
1、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其间,“原告所地的”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关于同一现实对人身又对财务施行行政处罚或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受诉人民法院可同时统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因房子拆迁、征用土地等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便于人民法院对案子进行调查、勘验,正确及时地审理和判定的履行。
综上所述,地域统辖分为一般地域统辖和特别地域统辖,可见其分类的标准是由诉讼的详细事情决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地域统辖分为一般地域统辖和特别地域统辖。
一、一般地域统辖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统辖,是指以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认行政案子的统辖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根据这一规则,但凡未经复议机关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行政案子,以及通过行政复议,但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保持决议不服而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行政案子,均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关于经济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行政案子,除了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统辖权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对该行政案子有统辖权。其间“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是指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首要现实和根据的;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吊销、部分吊销或许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二、特别地域统辖
特别地域统辖,是相关于一般地域统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统辖的破例规则。《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对特别地域统辖作了专门规则:
1、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其间,“原告所地的”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关于同一现实对人身又对财务施行行政处罚或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受诉人民法院可同时统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因房子拆迁、征用土地等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便于人民法院对案子进行调查、勘验,正确及时地审理和判定的履行。
综上所述,地域统辖分为一般地域统辖和特别地域统辖,可见其分类的标准是由诉讼的详细事情决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