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行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23:36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受损害的劳作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核算,处以罚款:(一)组织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其他忌讳从事的劳作的;(二)组织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许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的;(三)组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孕期忌讳从事的劳作的;(四)组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作或许延伸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用产假少于90天的;(六)组织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作,以及延伸其工作时间或许组织其夜班劳作的;(七)组织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其他忌讳从事的劳作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时进行健康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