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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他人的廉租房协签的议效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2:09

【案情】
乡镇居民刘某(女)于1998年因严重交通事故致残,向广昌县政府恳求获得了乡镇低保户的资历。2008年,广昌县公民政府对已建好的一百多套廉租房向社会揭露摇号,刘某走运的摇到了一套廉租房并与老伴张某(男)搬进廉租房入住。2014年8月儿子张某某考虑二老年岁大,日子不方便,为尽孝心,张某某让二老搬来与张某某一同住。刘某为了不让自己的廉租房搁置,就将该房子转租给进城带小孩的乡村乡民范某(女),租金约好为200元/月,并签定了书面的租房协议。
【不合】
关于刘某与范某签定的租房协议的效能问题,存在以下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刘某将自己摇中的廉租房租于范某,是二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应该合法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协议为效能待定的协议。刘某对该廉租房只要运用的权力,不能未经租借人(此处指廉租房办理机构)的答应私行转租别人运用,在租借人未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效能处于待定状况。
第三中定见以为,该协议为无效的协议。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助或什物配租的方法,向契合乡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且住宅困难的家庭供给社会保证性质的住宅。它具有社会公益性,归于国家给予社会底层贫穷公民的一种国家福利方针。刘某私行将廉租房转租给范某从某种意义上侵害了其他未摇到廉租房低保户的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榜首、从协议的主体剖析,刘某归于低保户,摇到廉租房,归于廉租房的目标,租借人为政府的廉租房办理机构。刘某作为承租人关于廉租房只要运用的权力,无一切权(当然也包含转租权)处分权。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租借合同的规则,刘某不能私行转租,如要转租得通过租借人的赞同,在未经租借人赞同的情况下,该协议无效。
第二、从廉租房的性质剖析,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助或什物配租的方法,向契合乡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且住宅困难的家庭供给社会保证性质的住宅。它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处理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而建的一般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宅社会保证性质。它有别于一般的住宅,其有权获取的目标规模是特定的,而非一切的集体。从其界说来看,首要,恳求廉租房的目标应为乡镇居民,乡村居民扫除在外;其次,该居民日子水平到达当地最低日子保证规范,不行殷实;最终,该居民还必须无住宅或许有其他住宅困难。到达该条件的居民才有权恳求廉租房。而本案中,次承租人范某归于乡村乡民,是无权租借廉租房的,租借人也无追认的权力,该协议当然无效,不发生租借的效能。在此,要提示的是,《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规则,“租借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赞同为由恳求解除合同或许确定转租合同无效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撑”。该款确定转租合同为效能待定合同,但本案中归于廉租房,该解说榜首条第三款规则,“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方针租借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发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说”。故第二种定见是不正确的。
第三、从现有的规则剖析,《廉租住宅保证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宅转借、转租或许改动用处。城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违背前款规则或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好退回廉租住宅:(一)无正当理由接连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宅寓居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宅租金的”。本案,刘某已搬到儿子张某某处寓居,其不归于住宅有困难的景象,且已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寓居,将房子私行转租别人了,依据该方法规则,刘某无权转租该房子,且由于转租行为还将面对退回廉租房的危险。
第四、从社会公共利益剖析,上文已论述了廉租房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宅社会保证性质,且恳求目标的条件也严厉。刘某私行将廉租房转租别人运用,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刘某的该行为某种意义上侵害了其他未摇到廉租房低保户的权益,打乱了国家关于廉租房的办理次序。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榜首款第四项的规则,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刘某私行将廉租房转租别人运用,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刘某与范某之间的租房协议归于无效的协议,不发生法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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