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拒绝理赔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9:15
【案情】
一审法院查明:豫M3590*号轿车在被告稳妥公司购买了稳妥期间为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的全车险。2010年6月19日17时左右,陈某驾驭原告李某一切的豫M3590*号轿车,在千秋矿邻近行进时撞到路旁边的水泥预制板上,形成车辆前部受损,驾驭人员陈某及时通知被告稳妥公司,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让陈某将受损车辆拖离现场。之后陈某屡次到稳妥公司要求理赔,稳妥公司以报险现场不是车辆受损现场为由,回绝理赔。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豫M3590*号轿车在稳妥公司购买全车险,在稳妥期间,发作损坏,按照《某某产业稳妥公司家庭自用轿车丢失稳妥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则,稳妥公司理应补偿。对郑州某某稳妥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辆受损和事端现场不彻底共同(车前部受损与事端现场共同;安全气囊是在事端发作前安装上的已爆开过的旧气囊)的判定定论,不能支撑被告拒赔和抗辩理由——车辆不是在报险现场受损,而且该公估有限公司凭安全气囊外表折叠痕迹紊乱就推定安全气囊是在事端发作前安装上的已爆开过的旧气囊,揣度不符合逻辑,也缺少根据,对该判定定论不予采用。故稳妥公司辩称车辆受损不是在报险现场受损而拒赔缺少根据支撑,不予采用。李某供给有用根据证明车辆丢失8000元,稳妥公司无有用的相反根据对立,应予以支撑,稳妥公司应补偿李某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李某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50元及判定费4000元,由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承当。
宣判后,稳妥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严重错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是否共同,是否假造现场。针对这一焦点,经双方同意并经一审法院托付对此次事端现场进行判定,后经郑州某某稳妥公估有限公司判定,于2010年12月17日出具的神舟公估【2010】保鉴字第12*号司法判定定见书,确定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不彻底共同。而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相反根据的状况下,对专业组织的判定定论妄加揣度,不予采用。二、一审判定适用法令严重错误。本案系稳妥合同纠纷案子,应当按照稳妥法的规则和稳妥合同的约好依法确定上诉人是否承当稳妥职责。二、一审判定上诉人承当案子的诉讼费及判定费于法无据。
李某答辩称:判定定论荒诞,是一份违反现实所作的瑕疵判定。一审法院对该判定不予采用,判定被告补偿8000元的车损费是正确的。
二审审理状况:二审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查明的共同。二审法院以为:李某与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为有用合同,稳妥事端发作在稳妥期间,稳妥公司应当按照稳妥合同予以补偿。一审法院未采用判定定见并无不当,上诉人稳妥公司上诉称李某丢失8000元与现实不符,其不该理赔的上诉理由缺乏,不予支撑。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判定成果及诉讼费、判定费处理恰当,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某产业稳妥公司担负。
【分析】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是否共同,是否假造现场,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这一焦点,经双方同意并经一审法院托付对此次事端现场进行判定,后经郑州某某稳妥公估有限公司判定,于2010年12月17日出具的神舟公估【2010】保鉴字第12*号司法判定定见书,确定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不彻底共同1、车前部受损与事端现场共同2、以安全气囊外表折叠痕迹紊乱推定该安全气囊是在事端发作前安装上的已爆开过的旧气囊。该定论2显着不符合逻辑,定论1恰恰证明被告拒赔理由——车辆不是在报险现场受损不成立。因而两级法院对该判定陈述不采用彻底正确。
二、该被告仅仅凭自己工作人员片面揣度是原告假造现场,就拒赔原告,显着对投保人不公平,形成原通知累。在案子调停中,被告甘愿付出4000元判定费,也不同意补偿原告几千元丢失,充沛显现了被告作为大型独占企业的强势和投保人的弱势位置。本案中诉讼费、判定费均是被告无正当理由回绝补偿形成的,因而两级法院判定被告承当案子的诉讼费及判定费,彻底合理合法。
三、本案中呈现的司法判定部分出具的判定陈述显着不符合逻辑。假如从头判定,或许需求原告付出再次判定的费用,添加原告的诉讼担负,而且也彻底不必要。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九条和法官自在裁量权,不予采用的处理,十分恰当、正确,显示了法令的正义和庄严。
一审法院查明:豫M3590*号轿车在被告稳妥公司购买了稳妥期间为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6月19日的全车险。2010年6月19日17时左右,陈某驾驭原告李某一切的豫M3590*号轿车,在千秋矿邻近行进时撞到路旁边的水泥预制板上,形成车辆前部受损,驾驭人员陈某及时通知被告稳妥公司,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让陈某将受损车辆拖离现场。之后陈某屡次到稳妥公司要求理赔,稳妥公司以报险现场不是车辆受损现场为由,回绝理赔。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豫M3590*号轿车在稳妥公司购买全车险,在稳妥期间,发作损坏,按照《某某产业稳妥公司家庭自用轿车丢失稳妥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的规则,稳妥公司理应补偿。对郑州某某稳妥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辆受损和事端现场不彻底共同(车前部受损与事端现场共同;安全气囊是在事端发作前安装上的已爆开过的旧气囊)的判定定论,不能支撑被告拒赔和抗辩理由——车辆不是在报险现场受损,而且该公估有限公司凭安全气囊外表折叠痕迹紊乱就推定安全气囊是在事端发作前安装上的已爆开过的旧气囊,揣度不符合逻辑,也缺少根据,对该判定定论不予采用。故稳妥公司辩称车辆受损不是在报险现场受损而拒赔缺少根据支撑,不予采用。李某供给有用根据证明车辆丢失8000元,稳妥公司无有用的相反根据对立,应予以支撑,稳妥公司应补偿李某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一、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李某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50元及判定费4000元,由被告某产业稳妥公司承当。
宣判后,稳妥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严重错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是否共同,是否假造现场。针对这一焦点,经双方同意并经一审法院托付对此次事端现场进行判定,后经郑州某某稳妥公估有限公司判定,于2010年12月17日出具的神舟公估【2010】保鉴字第12*号司法判定定见书,确定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不彻底共同。而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相反根据的状况下,对专业组织的判定定论妄加揣度,不予采用。二、一审判定适用法令严重错误。本案系稳妥合同纠纷案子,应当按照稳妥法的规则和稳妥合同的约好依法确定上诉人是否承当稳妥职责。二、一审判定上诉人承当案子的诉讼费及判定费于法无据。
李某答辩称:判定定论荒诞,是一份违反现实所作的瑕疵判定。一审法院对该判定不予采用,判定被告补偿8000元的车损费是正确的。
二审审理状况:二审查明的现实与一审查明的共同。二审法院以为:李某与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为有用合同,稳妥事端发作在稳妥期间,稳妥公司应当按照稳妥合同予以补偿。一审法院未采用判定定见并无不当,上诉人稳妥公司上诉称李某丢失8000元与现实不符,其不该理赔的上诉理由缺乏,不予支撑。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判定成果及诉讼费、判定费处理恰当,应予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某产业稳妥公司担负。
【分析】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是否共同,是否假造现场,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这一焦点,经双方同意并经一审法院托付对此次事端现场进行判定,后经郑州某某稳妥公估有限公司判定,于2010年12月17日出具的神舟公估【2010】保鉴字第12*号司法判定定见书,确定豫M3590*车辆受损与事端现场不彻底共同1、车前部受损与事端现场共同2、以安全气囊外表折叠痕迹紊乱推定该安全气囊是在事端发作前安装上的已爆开过的旧气囊。该定论2显着不符合逻辑,定论1恰恰证明被告拒赔理由——车辆不是在报险现场受损不成立。因而两级法院对该判定陈述不采用彻底正确。
二、该被告仅仅凭自己工作人员片面揣度是原告假造现场,就拒赔原告,显着对投保人不公平,形成原通知累。在案子调停中,被告甘愿付出4000元判定费,也不同意补偿原告几千元丢失,充沛显现了被告作为大型独占企业的强势和投保人的弱势位置。本案中诉讼费、判定费均是被告无正当理由回绝补偿形成的,因而两级法院判定被告承当案子的诉讼费及判定费,彻底合理合法。
三、本案中呈现的司法判定部分出具的判定陈述显着不符合逻辑。假如从头判定,或许需求原告付出再次判定的费用,添加原告的诉讼担负,而且也彻底不必要。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九条和法官自在裁量权,不予采用的处理,十分恰当、正确,显示了法令的正义和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