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3:32
成心损害是指成心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成心损害罪,或人有必要施行了损害行为,所谓损害是指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损坏人体安排的完好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掉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异常等。但这些损害行为有必要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损害别人身体的,不构成成心损害罪。成心损害罪判定书怎样写?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成心损害罪判定书
成心损害罪刑事判定书典范
被告人马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农人。因涉嫌劫持违法于2006年6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劫持罪、不合法生意枪支、弹药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17日终审裁决维持原判。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 男,1983年3月7日出世,汉族,小学文化, 农人。因涉嫌偷盗违法于2008年6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偷盗罪2009年6月1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偷盗违法于2008年3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偷盗罪,2008年11月1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诉[200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犯成心损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查看受理后,以为契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庭,于2010年3月1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郝玉新、杨玉彬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和被害人张海党均拘押于获嘉县看守所8号监室。当日下午3时许,马某与张海党发作争执,张海党用拳将马某左眼部打伤,马某、张某、周某对张海党进行殴伤,致张海党双侧鼻骨骨折,左边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判定:张海党所受损害为轻伤,马某所受损害为轻微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供给了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方XX、杨X、李X、张XX、陈XX等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等判定结论;刑事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依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损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周某对起诉书指控违法现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辩称去阻止打架,没有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和被害人张海党均拘押于获嘉县看守所8号监室。当日下午3时许,马某与张海党发作争执,张海党用拳将马某左眼部打伤,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对张海党进行殴伤,致张海党双侧鼻骨骨折,左边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判定:张海党所受损害为轻伤,马某所受损害为轻微伤。
上述现实由下列依据证明:
(一)判定结论
1、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2008)获公活检字第003号法医学文证查看定见书载明
判定定见:张海党CT显现损害程度为轻伤。
2、获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获)鉴(活检)字(2009)071 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载明
判定定见:被判定人马某损害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附:损害相片。
(二)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
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三)书证
1、被告人基本信息表
证明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的基本状况。
2、刑事判定书
(1)新乡市中级人民院(2008)新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马某因犯劫持罪,不合法生意枪支、弹药罪,2008年8月14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133号刑事顺便民事裁决书证明:2009年7月17日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3)新乡市中级人民院(2009)新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因犯偷盗罪,2009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分金4万元。
(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某因犯偷盗罪,200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5万元。
(5)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定书证明:张海党因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
3、宣判笔录载明:2008年11月5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宣判(2008)获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定书,周某不上诉。
4、履行通知书
(1)获嘉县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
证明:被告人周某前罪偷盗罪,2008年11月5日宣判,现已发作法律效力。
(2)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
证明:被告人张某所犯偷盗罪,2009年7月20日宣判,现已发作法律效力。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方XX证言
2008年11月8日下午3点左右,巡视民警把马某、张海党带到医务室,说马某和张海党打架。经查看发现马某的左眼下方有2公分创伤,张海党左手有出血口。2008年11月底一天,张海党说他鼻子很肿还很疼,置疑骨折了。2008年12月4日带他去县医院,经CT查看为鼻骨骨折,后来又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一步CT查看,承认张海党双侧鼻骨骨折,左边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鼻中隔骨折。
2、证人杨X、李X、陈XX证言
2008年11月8日下午二三点,在监控室,发现8号监室的马某和张海党在监室发作争执,马某朝张海党身上用力推了一下,张海党用右拳朝马某左眼下方还了一拳,周某、张某站起来和马某围着张海党拳打脚踢,马某用手捉住张海党的后背衣服拉到上边蒙住张海党头,马某用板凳朝张海党背部砸,张海党被连拉带拽倒在地上,三人持续对张殴伤,后管束就进去阻止了。
3、证人张XX证言
2008年11月8日下午二三点,我听到巡视杨宾说8号监室有人打架,我就赶快到8号监室打开门进去,看到张海党躺在地上,张某和周某站在周围,马某掂板凳还在往张海党身上砸,我把他拉开了。张海党起来后我发现他右侧鼻孔沾有血迹,手指也烂了。听他俩说是马某说张海党格拧,两人别嘴,张海党打马某左眼一拳,然后打架了。我过后看了监控录像,是马某推张海党一下,张海党挥拳朝马某左眼部打一拳,后来张某、周某曩昔帮助,把张海党按翻在地,张海党拽马某衣服不松手,马某也被拽倒。
4、证人吴XX、朱XX、沈XX、徐XX、顾XX、王XX、赵XX证言
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二点多,同监室的马某和张海党发作争执,张海党将马某左眼部打流血了。张某、周某上去打张海党,张海党被拽翻后三人对张海党拳打脚踢,马某还用塑料板凳朝张海党背上打了,后来管束阻止了。
5、证人李XX证言
2008年11、12月,详细时刻记不清了,张海党从8号监室调过来,听他说是在8号监室和人打架了。咱们在一起关押时,张海党没有和别人打过架,也没有人打过张海党。
(五)被害人张海党陈说
2008年11月8日,我被调到8号监室,下午,马某对我说:“传闻你可格拧”。我说:“不格拧”。他又问我几声我都不吭他,他说再不吭揍你,我说真不格拧,然后一挺身说你打吧。马某挥手朝我头顶打了一拳,我捉住他胸前的衣服,紧接着有四五个人从我死后过来,把我拽翻在地对我进行殴伤。后来管束和巡视进行阻止,随后我被调离8号。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某供述
张海党是2008年11月8日上午调到8号监室,下午3点左右,所里挂号外卖,张海党填好后,我想到午休时他打了同监室的徐荣新,我就对他说:“你怪格拧”。张海党大声说:“我就格拧,咋了”。我两个就开端麻架,我用手推他一下,张海党用右手打我左眼一拳,我左眼下面当即流血了,他捉住我衣服不丢。张某、周某到跟前一人抓他一支臂膀把他按翻在地,把我也带翻了。我起来捉住张海党的衣服,他往后一蹭,衣服盖住他的头,他的背部显露来了,我拿板凳朝他背上打一下,我没留意张某、周某咋打他的,后来巡视和管束来阻止,咱们停下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
张海党被调到8号监室当天,张海党写完买日用品的陈述条后和马某说话,后来听到张海党大叫一声:“没听见”。我看见张海党拉着马某的衣服,右拳朝马某左眼下面打了一拳,其时就流血了。我和周某站起来想去拉架,我双手拉张海党右臂膀,周某拉他左臂膀,张海党不松拉衣服的手。马某把张海党的头按到下边,我把张海党右手扭到后边。张海党不断骂,我和周某比较愤慨,我往他背上打两拳,周某也打几下,马某用凳子朝张海党背部砸一下,管束进屋,咱们松倒闭海党。我才发现他鼻子流血了,什么时刻伤的我不知道。
3、被告人周某供述
2008年11月份,张海党是当天被调到8号的,刚过午休,我听到张海党大喊一声,见张海党朝马某脸上打了一拳,马某左眼下面流血了,马某和张海党就打开了。张某从后抱住张海党的腰,我和马某联系也不错,就上前帮马某的忙了,我上前朝张海党后背打了几拳,马某用板凳朝张海党背上砸了几下,张某把张海党弄翻了,他也朝张海党身上打,打哪儿了说不清。后来管束进来,咱们就停下了,张海党嘴上有血,马某眼烂了。
以上依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明依据来历合法,且依据间可以彼此印证,足以证明所确定的现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成心损害别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成心损害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违法罪名建立。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在共同违法中均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马某、张某在判定宣告曾经犯稀有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在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又违法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辩称去阻止打架,没有打被害人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周某成心损害别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违法现实,有被告人张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同案被告人马某、周某的供述;证人方XX、杨X、李X、张XX、陈XX等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等判定结论等依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榜首款、第二十六榜首、四款、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犯劫持罪、不合法生意枪支、弹药罪判处的惩罚兼并,决议履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二、被告人张某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犯偷盗罪判处的惩罚兼并,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十天,与新罪惩罚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成心损害罪判定书
成心损害罪刑事判定书典范
被告人马某,男,1981年11月5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农人。因涉嫌劫持违法于2006年6月2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劫持罪、不合法生意枪支、弹药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17日终审裁决维持原判。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 男,1983年3月7日出世,汉族,小学文化, 农人。因涉嫌偷盗违法于2008年6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偷盗罪2009年6月1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73年5月15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偷盗违法于2008年3月1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偷盗罪,2008年11月1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诉[200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犯成心损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查看受理后,以为契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庭,于2010年3月1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郝玉新、杨玉彬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和被害人张海党均拘押于获嘉县看守所8号监室。当日下午3时许,马某与张海党发作争执,张海党用拳将马某左眼部打伤,马某、张某、周某对张海党进行殴伤,致张海党双侧鼻骨骨折,左边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判定:张海党所受损害为轻伤,马某所受损害为轻微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供给了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方XX、杨X、李X、张XX、陈XX等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等判定结论;刑事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依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损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周某对起诉书指控违法现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辩称去阻止打架,没有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和被害人张海党均拘押于获嘉县看守所8号监室。当日下午3时许,马某与张海党发作争执,张海党用拳将马某左眼部打伤,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对张海党进行殴伤,致张海党双侧鼻骨骨折,左边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判定:张海党所受损害为轻伤,马某所受损害为轻微伤。
上述现实由下列依据证明:
(一)判定结论
1、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2008)获公活检字第003号法医学文证查看定见书载明
判定定见:张海党CT显现损害程度为轻伤。
2、获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获)鉴(活检)字(2009)071 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载明
判定定见:被判定人马某损害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附:损害相片。
(二)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
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
(三)书证
1、被告人基本信息表
证明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的基本状况。
2、刑事判定书
(1)新乡市中级人民院(2008)新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马某因犯劫持罪,不合法生意枪支、弹药罪,2008年8月14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133号刑事顺便民事裁决书证明:2009年7月17日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3)新乡市中级人民院(2009)新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因犯偷盗罪,2009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分金4万元。
(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周某因犯偷盗罪,200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5万元。
(5)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定书证明:张海党因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
3、宣判笔录载明:2008年11月5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宣判(2008)获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定书,周某不上诉。
4、履行通知书
(1)获嘉县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
证明:被告人周某前罪偷盗罪,2008年11月5日宣判,现已发作法律效力。
(2)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书
证明:被告人张某所犯偷盗罪,2009年7月20日宣判,现已发作法律效力。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方XX证言
2008年11月8日下午3点左右,巡视民警把马某、张海党带到医务室,说马某和张海党打架。经查看发现马某的左眼下方有2公分创伤,张海党左手有出血口。2008年11月底一天,张海党说他鼻子很肿还很疼,置疑骨折了。2008年12月4日带他去县医院,经CT查看为鼻骨骨折,后来又到新乡市中心医院进一步CT查看,承认张海党双侧鼻骨骨折,左边上颌骨额突、鼻切迹骨折,鼻中隔骨折。
2、证人杨X、李X、陈XX证言
2008年11月8日下午二三点,在监控室,发现8号监室的马某和张海党在监室发作争执,马某朝张海党身上用力推了一下,张海党用右拳朝马某左眼下方还了一拳,周某、张某站起来和马某围着张海党拳打脚踢,马某用手捉住张海党的后背衣服拉到上边蒙住张海党头,马某用板凳朝张海党背部砸,张海党被连拉带拽倒在地上,三人持续对张殴伤,后管束就进去阻止了。
3、证人张XX证言
2008年11月8日下午二三点,我听到巡视杨宾说8号监室有人打架,我就赶快到8号监室打开门进去,看到张海党躺在地上,张某和周某站在周围,马某掂板凳还在往张海党身上砸,我把他拉开了。张海党起来后我发现他右侧鼻孔沾有血迹,手指也烂了。听他俩说是马某说张海党格拧,两人别嘴,张海党打马某左眼一拳,然后打架了。我过后看了监控录像,是马某推张海党一下,张海党挥拳朝马某左眼部打一拳,后来张某、周某曩昔帮助,把张海党按翻在地,张海党拽马某衣服不松手,马某也被拽倒。
4、证人吴XX、朱XX、沈XX、徐XX、顾XX、王XX、赵XX证言
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二点多,同监室的马某和张海党发作争执,张海党将马某左眼部打流血了。张某、周某上去打张海党,张海党被拽翻后三人对张海党拳打脚踢,马某还用塑料板凳朝张海党背上打了,后来管束阻止了。
5、证人李XX证言
2008年11、12月,详细时刻记不清了,张海党从8号监室调过来,听他说是在8号监室和人打架了。咱们在一起关押时,张海党没有和别人打过架,也没有人打过张海党。
(五)被害人张海党陈说
2008年11月8日,我被调到8号监室,下午,马某对我说:“传闻你可格拧”。我说:“不格拧”。他又问我几声我都不吭他,他说再不吭揍你,我说真不格拧,然后一挺身说你打吧。马某挥手朝我头顶打了一拳,我捉住他胸前的衣服,紧接着有四五个人从我死后过来,把我拽翻在地对我进行殴伤。后来管束和巡视进行阻止,随后我被调离8号。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某供述
张海党是2008年11月8日上午调到8号监室,下午3点左右,所里挂号外卖,张海党填好后,我想到午休时他打了同监室的徐荣新,我就对他说:“你怪格拧”。张海党大声说:“我就格拧,咋了”。我两个就开端麻架,我用手推他一下,张海党用右手打我左眼一拳,我左眼下面当即流血了,他捉住我衣服不丢。张某、周某到跟前一人抓他一支臂膀把他按翻在地,把我也带翻了。我起来捉住张海党的衣服,他往后一蹭,衣服盖住他的头,他的背部显露来了,我拿板凳朝他背上打一下,我没留意张某、周某咋打他的,后来巡视和管束来阻止,咱们停下了。
2、被告人张某供述
张海党被调到8号监室当天,张海党写完买日用品的陈述条后和马某说话,后来听到张海党大叫一声:“没听见”。我看见张海党拉着马某的衣服,右拳朝马某左眼下面打了一拳,其时就流血了。我和周某站起来想去拉架,我双手拉张海党右臂膀,周某拉他左臂膀,张海党不松拉衣服的手。马某把张海党的头按到下边,我把张海党右手扭到后边。张海党不断骂,我和周某比较愤慨,我往他背上打两拳,周某也打几下,马某用凳子朝张海党背部砸一下,管束进屋,咱们松倒闭海党。我才发现他鼻子流血了,什么时刻伤的我不知道。
3、被告人周某供述
2008年11月份,张海党是当天被调到8号的,刚过午休,我听到张海党大喊一声,见张海党朝马某脸上打了一拳,马某左眼下面流血了,马某和张海党就打开了。张某从后抱住张海党的腰,我和马某联系也不错,就上前帮马某的忙了,我上前朝张海党后背打了几拳,马某用板凳朝张海党背上砸了几下,张某把张海党弄翻了,他也朝张海党身上打,打哪儿了说不清。后来管束进来,咱们就停下了,张海党嘴上有血,马某眼烂了。
以上依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明依据来历合法,且依据间可以彼此印证,足以证明所确定的现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成心损害别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成心损害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违法罪名建立。被告人马某、张某、周某在共同违法中均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马某、张某在判定宣告曾经犯稀有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在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又违法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辩称去阻止打架,没有打被害人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周某成心损害别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违法现实,有被告人张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同案被告人马某、周某的供述;证人方XX、杨X、李X、张XX、陈XX等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等判定结论等依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榜首款、第二十六榜首、四款、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犯劫持罪、不合法生意枪支、弹药罪判处的惩罚兼并,决议履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二、被告人张某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犯偷盗罪判处的惩罚兼并,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十天,与新罪惩罚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