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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协议应该与哪个部门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7:44
任何征地的行为都是需求签定相关协议的,要是没有签定协议的话,无论是征地者仍是被征地者,都可能会有相应的丢失。征地协议是法令性文件,那么征地协议应该与哪个部分签定?听讼网小编带你详细介绍相关常识。
征地协议应该与哪个部分签定?
《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则,经同意的建造项目需求运用国有建造用地的,建造单位应当持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有关文件,向有同意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建造用地请求,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检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建造项目需求运用国有土地的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请求运用现有的国有建造用地,按规则,这一类只需求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请求,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检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即可;还有一类是请求运用国有农用地或团体所有的建造用地和农用地的,触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同意文件处理建造用地手续。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用地则归于后一类,即团体所有的农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则,无论是上述哪一类用地,乙公司都应向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用地请求。而处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批阅是甲县人民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规则供给有关材料即可。用地被同意后,也由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告诉乙公司,并担任处理建造用地的有关手续,包含签定土地运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土地征收应当严厉依照法令程序签定征地补偿协议,详细程序为: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地点地的村规模内发布征地布告,奉告被征用土地的村团体经济安排和乡民:征地规模、面积、补偿方法、补偿规范、安顿途径以及征地用处等。布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许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规模。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地点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布告的内容咨询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定见,有不同定见的应记录在案,依据村委会或乡民提出的定见别离处理并和谐处理。
村委会或乡民对补偿规范、安顿途径、补偿方法有贰言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地点的乡镇政府,应奉告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请求,并依法安排听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运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鸿沟、土地用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品种、数量、标准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运用权人一起承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依照乡民大会或许乡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抉择。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定协议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应当向乡村乡民公示征地补偿安顿协议。
假如想要了解征地协议内容,那么就需求找专业律师协助,咨询这方面律师取得专业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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