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6:44
从实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实行的主体在一般状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则的状况下,也可所以行政机关。
法律咨询:
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状况下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律师答复: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实行责任的,具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本章规则强制实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实行决议前,应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行责任的期限;
(二)实行责任的方法;
(三)触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清晰的金额和给付方法;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记载、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强制实行决议。
强制实行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强制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三)强制实行的方法和时刻;
(四)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根据证明有搬运或许藏匿资产痕迹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当即强制实行决议。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实行决议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回绝接纳或许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实行:
(一)当事人实行行政决议确有困难或许暂无实行才能的;
(二)第三人对实行标的建议权力,确有理由的;
(三)实行或许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且中止实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以为需求中止实行的其他景象。
中止实行的景象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康复实行。对没有显着社会损害,当事人确无才能实行,中止实行满三年未康复实行的,行政机关不再实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完结实行:
(一)公民逝世,无遗产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无产业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承受人的;
(三)实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实行的行政决议被吊销的;
(五)行政机关以为需求完结实行的其他景象。
法律咨询:
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状况下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律师答复: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实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实行责任的,具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本章规则强制实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实行决议前,应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行责任的期限;
(二)实行责任的方法;
(三)触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清晰的金额和给付方法;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记载、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强制实行决议。
强制实行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强制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三)强制实行的方法和时刻;
(四)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根据证明有搬运或许藏匿资产痕迹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当即强制实行决议。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实行决议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回绝接纳或许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实行:
(一)当事人实行行政决议确有困难或许暂无实行才能的;
(二)第三人对实行标的建议权力,确有理由的;
(三)实行或许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且中止实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以为需求中止实行的其他景象。
中止实行的景象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康复实行。对没有显着社会损害,当事人确无才能实行,中止实行满三年未康复实行的,行政机关不再实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完结实行:
(一)公民逝世,无遗产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无产业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承受人的;
(三)实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实行的行政决议被吊销的;
(五)行政机关以为需求完结实行的其他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