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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15:55
征地补偿规范是否合法,需求依据国家对征地补偿规范的有关规则来确认,契合则合法,不契合则不合法。
关于征地补偿规范,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则,即第四十七条:“……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依据以上规则,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到达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顿补助费到达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可认为是合法的。
至于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则需求契合“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的条件,不满足此条件的,能够要求进步规范,直到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到达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配套下发的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顿准则的辅导定见》(疆土资发〔2004〕23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规范的规则,即:“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一致年产值倍数,应按照确保被征地农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准则,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确认;按法定的一致年产值倍数核算的征地补偿安顿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付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人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应当进步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算计按30倍核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划出必定份额给予补助。经依法同意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最高补偿规范履行。”
此规则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规范的规则并不矛盾,实质上也没有进步规范,即在确认征地补偿规范时,仍应依《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则来确认。为确保被征地农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该文件做出了一项突破性规则,即“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算计按30倍核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益中划出必定份额给予补助。”这是为了确保征地补偿规范的合理性而做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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