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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4:29

电信商业诽谤行为的确定及其法律职责德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l4条规则,制止传达有损于竞赛对手及其产品的现实,只需无法证明这些现实的实在性,则应向受害人补偿现已发作的危害①。作者以为.在确定电信竞赛巾是否具有商誉诽谤行为时,首要应从以下三大方面考虑。一是电信运营商从事诽谤对方商誉的行为是出于竞赛意图,且在片面f:是成心的活跃行为。二是电信运营商有必要伪造、分布了有
关竞赛对手的虚伪现实。这儿的虚伪现实是相对于实在现实而言的,只需行为方无法证明其分布的现实是实在的,该现实便是虚伪的。例如,A电信运营商在其营销中宣扬称:竞赛对手8运营商的网络覆盖率达不到《电信服务标准》的要求,8运营商斟此申述A运营商诽谤了自己的商誉.要求其承当法律职责。在诉讼中,A运营商有必要证明B运营商的网络覆盖率真的达不到《电信服务标准》的要求,只需这样他分布的现实才是实在的。即便B运营商实践上其网络覆盖率真的达不到《电信服务标准》的要求,只需A运营商无法证明这一现实,其宣称的现实仍然是虚伪的。二三是电信运营商分布虚伪现实,实践危害了或或许危害竞赛对手的商誉。实践中,有的运营商安排有关人员,以客户或屯信顾客的名义,向电信监管安排、其他商场行政临管部分、顾客维护安排或新闻媒体伪造或分布虚伪现实,以及安排有关人员歹意炒作关于竞赛对手网络质量低质、服务质量差或侵略顾客权益等状况,并进行虚伪投诉,以便到达诽谤竞赛对手商誉的意图。还有的电信运营商在营销中无限夸张自己的通讯产品质量,一起降低同类通讯产品的质量等。虽然上述行为或许没有发作危害竞赛对手的商誉,也确定为构成商誉诽谤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l4条明确规则,经营者不得伪造、分布虚伪现实,危害竞赛对手的商业诺言、产品名誉。明显,《反不正当竞赛法》对商誉诽谤行为是肯定禁JJ:性的,但惋惜的是将商业诽谤仅限于“伪造、分布虚伪现实”显得规模过于狭隘,现已不能适应规制当时商业范畴呈现的种种商业诽谤行为。同叫,该法也朱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法律职责作出专门规则,这是我同反不止当竞赛立法l的一火缺点。在详细执行时可根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0条的原则性规则,对商誉诽谤行为追查民事法律职责。经营者违背《反不正当行竞赛法》规则,给被危害的经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危害的经营者的丢失难以核算的,补偿额为侵权期问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应当承当被危害的经营者困查询该经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被危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正当竞赛行为危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被危害的经营者电能够按照《民法通则》第l20条的规则,要求侵权人中止危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补偿丢失。假如伪造并分布虚伪现实,危害竞赛对手的商业诺言、产品名誉,给对方形成章大丢失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即构成危害商誉、产品罪,应按照《刑法》第221条追查刑事职责。假如是单位违法的,按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埘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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