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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5:32

假如发作劳作争议,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能够向劳作督查大队进行投诉,能够书面投诉,也能够口头投诉。那么,劳作保证督查投诉书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劳作保证督查投诉书
投诉人:洪柏祥,男,xxx年12月13日出世,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红冲村友谊组23号,广州市xxx制衣厂职工。联系电话:xxxx
被投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东迪制衣厂;法定代表人:胡琴,工厂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149号工业综合楼2楼自编209房,联系电话:020-898800**
现实通过:
2010年4月14日我入职被投诉人处任“车位”一职,被投诉人未与我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入职时两边口头约好我的月薪为1600元,每月的20号被投诉人以银行转帐的方法付出我上个月的薪酬;我的薪酬按计件方法核算,两边没有对投诉人的计件定额进行约好,计件单价是被投诉人单方面拟定的,没有通过民主程序。被投诉人处施行规范工时准则,职工上、下班均以纸质考勤卡打卡进行考勤记录,每月的月底对考勤记录进行一次核对。自入职之日起,被投诉人要求我在作业日每天加班4小时,每个周六、周日各加班12小时,均匀每周作业82小时,每月组织我歇息3天(即每月作业27-28天)。但被投诉人却从未依法向我付出过加班加点的酬劳,对此我在每次收取薪酬时均有向被投诉人提出过贰言,但被投诉人均未予改正。我于2010年8月21日依法向被投诉人宣布《免除劳作联系告诉书》。投诉人在职共四个月,在职期间的月均匀薪酬为4306.93元(含加班薪酬、奖金、补助等)。
因为被投诉人在劳作用工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态度强硬,毫无悔改之意,破坏了劳作联系的调和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致和庄严;全部违背宪法和法令的行为,都有必要予以追查。”的规则,为了保卫国家法制的一致与庄严,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作部《关于施行(劳作保证督查法令)若干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则,特向广州市海珠区劳作保证督查机关投诉,请贵劳作保证督查机关查明现实,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投诉恳求:
1.责令被投诉人一次性付出投诉人2010年4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的加班加点薪酬10368.08元。
2. 责令被投诉人一次性付出投诉人2010年5月14日至 8月20日期间因不与投诉人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12300元。
3. 责令被投诉人一次性付出投诉人因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53.46元及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1076.73元,合共3230.19元。
上述三项恳求金额总计25298元。
4.责令被投诉人当即改正超时加班加点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行政处分。
5. 责令被投诉人当即与全厂职工被签劳作合同。
6. 责令被投诉人当即为全厂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恳求事项的法令依据:
关于第一项恳求的法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职作业业时间的规则》、《关于职工全年月均匀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劳作部《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十三条;《广东省薪酬付出法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则,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不低于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150%、 200%、300%的酬劳。我在职期间,被投诉人在作业日延伸我作业时间累计352个小时,应付出我加班费4854.08元(核算方法:1600元/月÷ (21.75天×8小时)×352小时×150%);被投诉人在歇息日组织我加班累计300小时,应付出我加班费5514.00 元(核算方法:1600元/月÷(21.75天×8小时)×300小时×200%),两项加班费合共10368.08元。被投诉人在每次向我付出薪酬时均未依法及时足额付出给我,按照《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三条的规则,还需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2592.02元(10368.08元 ×25%)。
投诉人2010年4月14日至8月20日加班明细:
4月份:十二个作业日:14号、15号、16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四个歇息日:17号、18号、24号、25号。
5月份:十八个作业日:4号、5号、6号、7号、10号、12号、13号、14号、17号、18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31号;十个歇息日:2号、3号、8号、9号、15号、16号、22号、23号、29号、30号。
6月份:十八个作业日:2号、3号、4号、7号、8号、9号、10号、14号、15号、17号、18号、22号、23号、24号、25号、28号、29号、30号;八个歇息日:5号、6号、12号、13号、19号、20号、26号、27号。
7月份:十七个作业日:2号、5号、6号、7号、8号、9号、12号、13号、19号、20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八个歇息日:3号、4号、10号、17号、18号、24号、25号、31号。
8月份:十四个作业日:2号、3号、4号、5号、6号、9号、10号、12号、13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四个歇息日:7号、8号、14号、15号。
关于第二项恳求的法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超越一个月未缔结的,应当向劳作者付出二倍的薪酬。本案中,被投诉人一向未与我依法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依法应当付出我自2010年5月14日至 2010年 8月20日的二倍薪酬的差额 12300元(其间5月份 2712.52元、 6月份3861.16 元、7月份3971.40元、8月份2592.40元)。
关于第三项恳求的法令依据,因为被投诉人长时间克扣投诉人的加班加点酬劳,导致投诉人不得不提出免除劳作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则,被投诉人须向我付出相当于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2153.46元;被投诉人未在投诉人离任时及时付出该项经济补偿金,按照《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十条的规则,还需要加付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1076.73元(2153.46元×50%)。
关于第四项恳求的法令依据,依据劳作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行政处分方法的告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则,被投诉人逼迫职工超时加班加点,应当遭到“每名职工超时加班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处分。
关于第五项恳求的法令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与劳作者签定合同的,除应当付出二倍薪酬外,还应与劳作者补签劳作合同。
关于第六项恳求的法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以上现实,请贵劳作督查部门速派员到该工厂调查核实,以便及时纠正该用人单位的劳作违法行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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