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一般权利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3:38《运送合同》的一般权力责任
《合同法》第17章第一节专门规则了运送合同的一般责任,与一般责任相对应的是一般权力。
1、承运人不得回绝合理运送要求的责任
这便是《合同法》第289条规则的“从事公共运送的承运人不得回绝旅客、托运人一般、合理的运送要求”。在此,《合同法》将责任主体限于从事公共运送的承运人,主要是考虑这些承运人往往具有独占位置以及其供给服务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
2、承运人依照约好期间或许合理期间的安全运送责任
《合同法》第290条规则,承运人应当在约好期间或许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品安全运送到约好地址。这是承运人的根本责任,也是收取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价值。
3、承运人依照恰当的道路运送的责任
《合同法》第291条规则,承运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或许一般的运送道路将旅客、货品运送到约好地址。
4、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责任
《合同法》第292条规则,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应当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承运人未依照约好道路或许一般道路运送添加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能够回绝付出添加部分的票款或许运送费用。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是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的根本责任,是其购买运送服务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