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催缴适用诉讼时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20:40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业主因对小区物业办理不满意、以为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没必要等许多原因回绝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那么业主拒不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会不会支撑呢?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个问题,期望共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催缴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业主为保护建筑物的长时刻安全运用而应承当的一项法定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业主拒不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法令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修理资金,归于业主共有。经业主一起决议,能够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修理。修理资金的筹措、运用情况应当发布。
《物业办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办理活动中,实行下列责任:
(一)恪守办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恪守物业办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履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物业办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所物业、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物业或许与单幢住所楼结构相连的非住所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专项修理资金归于业主一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修理资金收取、运用、办理的方法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物业办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则,物业修理资金性质上归于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归于整体业主共有。因为共有部分的保护关乎整体业主的一起或公共利益,所以修理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由其公共性、公益性所决议,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业主为保护建筑物的长时刻安全运用而应承当的一项法定责任,其发生与存在仅取决于责任人是否归于区别一切建筑物范围内的物业一切权人,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刻通过而能够不缴的问题。
因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纳并非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债务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业主拒不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该支撑。以上便是小编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有其它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