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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仅以程序违法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行为应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0:08

【案情】原告杨某。被告某市民政局。第三人金某。1995年,原告杨某与第三人金某经人介绍相识。因无相关身份证明,同年12月10日,原告杨某就婚姻状况作出声明,声明从未在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依法挂号成婚,已满23周岁,自愿与第三人金某成婚,并在声明人“杨某”处按手印。某市公证处对此予以公证。1996年1月14日,第三人金某地点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杨某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其间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1月23日。 1996年1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恳求成婚挂号,恳求人为杨某,出生日期与婚姻状况证明记载一起,原告在恳求人“杨某”处按手印。被告某市民政局检查后,于当日为原告及第三人处理了成婚挂号,并颁布96高结字第12号成婚证,成婚证中记载的原告名字、出生日期与成婚挂号恳求书相同。婚后原告生育一女,现年12岁。2008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第三人离婚,因成婚证记载的名字、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不符,遂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被告某市民政局作出的婚姻挂号行为。原告杨某诉称,1995年原告与第三人金某经人介绍相识,因为原告不识字又听不懂文登方言,在第三人的拐骗下于1996年1月15日在被告处处理了成婚挂号,婚后生有一女,现年12岁。因原告欲提起离婚诉讼,方知其成婚证上的名字、年纪与现实不符,恳求依法吊销96高结字第12号成婚证。被告某市民政局辩称,为维护妇女在婚姻范畴的合法权益,管理违法婚姻,处理外流妇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某市依据民政部(1990)22号文件精力,对外流妇女中的违法婚姻进行整理。因从原告户籍地点地取证困难,在原告杨某自己对其婚姻状况进行公证声明,并确保声明实在的基础上,为其与第三人金某处理的成婚挂号,契合法令规定,恳求依法保持被告的行政挂号行为。第三人金某述称,与原告相识是经人介绍的,不存在拐骗。因成婚挂号时原告无身份证,其自己声明已满二十三周岁并通过公证,且身份证的名字与成婚证的名字是谐音,在乡村经常出现这种状况,赞同被告的辩论定见。【裁判关键】某市法院审理以为,原告杨某在1996年恳求处理成婚挂号时,被告某市民政局在杨某未供给上述法定要件的状况下,仅凭原告的个人声明和其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为原告与第三人金某处理了成婚挂号,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因婚姻联系是一种特定的身份联系,具有不可逆转性,故被告程序上的瑕疵不能成为吊销该行政挂号行为的理由。原告杨某在明知其不行法定成婚年纪的状况下,对自己的年纪作了虚伪的声明, 片面上亦存在差错,其在声明及成婚挂号恳求书名字处捺手印,应当视为对其名字的承认。现原告已到达法定成婚年纪,且与第三人成婚多年,有一起生活、育婴子女的现实,可以证明成婚挂号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原告要求吊销婚姻挂号行为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判定驳回原告杨某要求吊销96高结字第12号成婚证的诉讼恳求。【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成婚系婚姻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处理成婚挂号时当事人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当事人仅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吊销成婚挂号是否应予支撑?一、成婚挂号及其吊销的法令作用(一)成婚挂号的法令作用成婚即婚姻联系的建立,是指契合法定条件的男女一起实行法定程序,以建立夫妻联系、建立婚姻联系的民事法令行为。成婚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令行为,其有用要件包含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依据《婚姻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成婚行为的本质要件为恳求成婚的两边要到达法定婚龄、有必要两边彻底自愿、不具有制止成婚的血亲联系和疾病。因成婚触及当事人个人身份联系的改变,且攸关婚姻人伦次序之维系、家庭准则之健全等公共次序、公共利益,婚姻当事人有关身份权力的正当性须由必定社会方式确证成为国际常规。依据《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成婚行为系要式法令行为,成婚行为有必要实行挂号的法定程序才干建立、收效,成婚挂号系成婚行为的方式要件。由此可见,成婚挂号是婚姻联系建立必经的仅有的法定程序,实行挂号程序男女两边始具有法令上的夫妻联系,其婚姻才遭到法令的认可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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