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9:02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力。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则 从重处分。
【罪名解读】
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不合法拘留、禁锢或许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1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人身自由权力;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羁押、禁锢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4片面方面是成心。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违法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案(第238条)
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的,应予立案:
1.不合法拘禁持续时刻超越24小时的;
2.3次以上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一次不合法拘禁3人以上的;
3.不合法拘禁别人,并施行绑缚、殴伤、凌辱等行为的;
4.不合法拘禁,致人伤残、逝世、精神失常的;
5.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不合法拘禁的。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他 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 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解说如下:
行为人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扣押、 拘禁别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留意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留或许拘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当即予以开释的,这种状况归于错拘错捕,不是不合法拘 禁。可是,假如现已检察机关或许人民法院依法决议免除强制措施,有 关执法人员仍拒不开释或许延迟开释的,则应视为不合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不合法拘禁别人时刻较长的;不合法拘禁别人具有殴伤、凌辱等情节的;屡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拘禁多人,形成很坏影响的;不合法拘禁致使别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不合法拘禁致人重 伤、逝世的;不合法拘禁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不合法拘禁罪 论处。假如不合法拘禁行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违法。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假如在不合法拘禁过程中,成心致人重伤或许成心将别人杀戮的,或许对被害人进行殴伤、凌辱的行为已达到违法程度的,则应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实施数罪并罚。假如不合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违法 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联系,如用不合法拘禁的办法成心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一起触犯了不合法拘禁和成心杀人两个罪名,应当依照处理牵 连犯的准则,择一重罪处分,不用实施并罚。
(4)以索债为意图,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呈现的因债务债款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略公民人身权力的行 为,应视为不合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则 从重处分。
【罪名解读】
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不合法拘留、禁锢或许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1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人身自由权力;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羁押、禁锢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权力的行为。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4片面方面是成心。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违法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案(第238条)
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 的,应予立案:
1.不合法拘禁持续时刻超越24小时的;
2.3次以上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一次不合法拘禁3人以上的;
3.不合法拘禁别人,并施行绑缚、殴伤、凌辱等行为的;
4.不合法拘禁,致人伤残、逝世、精神失常的;
5.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不合法拘禁的。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他 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 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解说如下:
行为人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扣押、 拘禁别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留意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留或许拘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当即予以开释的,这种状况归于错拘错捕,不是不合法拘 禁。可是,假如现已检察机关或许人民法院依法决议免除强制措施,有 关执法人员仍拒不开释或许延迟开释的,则应视为不合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不合法拘禁别人时刻较长的;不合法拘禁别人具有殴伤、凌辱等情节的;屡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不合法拘禁多人,形成很坏影响的;不合法拘禁致使别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不合法拘禁致人重 伤、逝世的;不合法拘禁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不合法拘禁罪 论处。假如不合法拘禁行为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违法。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假如在不合法拘禁过程中,成心致人重伤或许成心将别人杀戮的,或许对被害人进行殴伤、凌辱的行为已达到违法程度的,则应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实施数罪并罚。假如不合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违法 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联系,如用不合法拘禁的办法成心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一起触犯了不合法拘禁和成心杀人两个罪名,应当依照处理牵 连犯的准则,择一重罪处分,不用实施并罚。
(4)以索债为意图,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呈现的因债务债款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略公民人身权力的行 为,应视为不合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