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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2:21
职务侵占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否必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职权?对此,有观念以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侵占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指的是使用行为人主管、办理、经手单位资产的责任范围内的便当,与是否享有职权无关。笔者以为,刑法规则中的“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均是以享有职权为条件的,没有职权就谈不上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依据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贪婪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职务上主管、办理、经手公共资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受贿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担任或许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当条件。这两条解说中均着重“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使用了权利或职权,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职权的,即便施行了并吞公共资产或收受别人资产的行为,比方国有企业中出产线上的工人使用出产中经手产品的时机偷盗产品的,或许某领导的司机使用为领导开车之机为别人说情而收受别人资产的,均不构成贪婪、受贿罪。所以,能够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具有职权不等于必定是领导。职权的中心是着重具有职务范围内对资产与事项的办理权利。出产线上的工人其责任仅仅是出产产品,不享有对资产进行办理、分配的职权,因而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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