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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福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违法要求行政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3:19
原告:李国铃,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世,福安市人,手工业者,住福安市中兴路106号。
被告: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蓝如春,署理市长。
1992年10月31日,福安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建造需求,以安政〔1992〕综555号文件,决议对里园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进行成片改造,拓展路途,建造归纳大楼(以下简称金山南路改造拓展工程)。1993年5月17日,福安市人民政府,中共福安市委作出安委办〔1993〕35号决议,建立福安市金山南路拓展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1994年6月,经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研讨赞同由指挥部详细施行金山南路改造拓展作业。福安市人民政府以安政〔1994〕综177文件,批复赞同了指挥部所拟定的“关于金山南路改造拓展工程施行计划”,决议由指挥部施行金山南路改造拓展工程的拆迁作业。指挥部以安金拓字〔1994〕第002号《福安市金山南路改造拓展工程计划的施行细则》,对拆迁规模、拆迁补偿方法、拆迁安顿等问题作了规则。同年12月31日,福安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安计基字〔94〕第069号《关于金山南路旧街改造路途拓展等基建项目立项的批复》。1995年8月25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给指挥部颁发了拆许字〔1995〕第5号《房子拆迁许可证》。8月31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关于改造金山南路和解放路交叉口西南侧拆迁房子布告》。李国铃房子座落于福安市南大道53号,属拆迁规模。1995年9月15日,原告李国铃与指挥部签定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协议签定后,李国铃自行撤除了房子,但协议的其他内容未得以实行。1996年1月31日,李国铃向宁德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李国铃诉称:被告福安市政府授权金山南路指挥部,在拆迁安顿作业中,违背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规则的“先安顿后拆迁”的准则,采纳关闭路途、刊出营业执照、停电、停水等手法,强逼原告等拆迁;原告被逼签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签定违背上述《法令》的规则,归于无效协议,且指挥部对协议规则的内容大部分应承当的责任也没有实行。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1、吊销被告违法的房子拆迁之详细行政行为;2、恢复原状,就原地补偿原告的楼店;3、补偿丢失,每月以680元核算,从1995年8月26日起至拆迁安顿处理之日止;4、因原告房子被撤除,租房寓居及做面工场,月租金680元,水电安装费800元,建灶费用830元,停产一个月丢失3000元,给予补偿。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对福安市金山南路和解放路交叉口西南侧施行的房子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恳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首要现实和理由是:1、依据城市规划和建造发展需求,该项建造有国家建造项目使命批准书、房子拆迁许可证等一系列文件证明立项合法,手续齐备。2、指挥部与原告李国铃之间的房子拆迁协议,是在相等、公平、揭露的基础上,经两边协商一致后自愿签定的,是协议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程序合法,何况亦已得到两边的实践实行,原告按协议自行撤除了房子,底子不存在指挥部采纳不正当的手法所为的现实。3、原告李国铃未收取安顿过渡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的首要原因,是其在1996年1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自己回绝来收取,并非指挥部不及时给其安顿过渡费等补偿费用。
审 判
宁德区域中级人民法院经揭露开庭审理以为:依据《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和《福建省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的规则,被告因城市建造需求,能够施行拆迁房子的行为。被告在施行拆迁房子过程中,由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布告,并托付授权指挥部与原告签定了拆迁安顿补偿协议,且实践撤除了房子。原告恳求吊销被告的房子拆迁行为及补偿丢失,不予支撑。但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安顿过渡费,按有关规则应六倍予以付出。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该院于1996年12月24日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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