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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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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用约好外,有关法令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职责的适用条件别离作了规则,这些规则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认当事人是否承当连事职责的法令依据。详细来讲,法令清晰规则的连带职责有以下几种:
(一)因确保而承当的连带职责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则,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权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按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确保的方法有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确保而承当连带职责也作了清晰规则。
(二)合伙(包含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职责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则:“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归还合伙债款逾越自己应当承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职责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联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职责。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职责与合伙中的相似,依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的有关规则,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令、法规或合同的约好对联营债款负连带清偿职责。
(三)因署理而承当连带职责
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1条的规则,因署理而承当连带职责有以下几种状况:
1、托付书授权不明的,被署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职责,署理人负连带职责。
2、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职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职责。
3、托付署理人转托别人署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形成丢失的,第三人能够直接要求被署理人补偿丢失,被署理人承当民事职责后,能够要求托付署理人补偿丢失,转托署理人有差错的,应当负连带职责。
(四)因一起侵权而承当的连带职责
二人以上一起侵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唆使、协助别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人,为一起侵权人,相同应当承当连带民事职责。权力被侵害人能够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补偿丢失的要求,一起侵权人承当连带补偿的职责。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清晰规则。
(五)因一起债款而承当的连带职责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则,债款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按照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负有连带职责的每个债款人,都负有清偿悉数债款的职责,实行了职责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职责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形成危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当的连带职责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补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职责,产品的销售者补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归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职责,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见,因产品不合格形成危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当的是一种连带补偿职责。别的,《顾客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相似的规则。
(七)因出借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当连带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回答》中的有关规则:
1、合同签定人持有托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定合同的,应视为托付单位颁发署理权。介绍信中对署理事项、授权规模表达不明的,托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当职责,合同签定人应负连带职责。
2、借用其他单位的事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的经济合同,应当确以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令结果负连带职责。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从属联系或许承揽联系,且借用人签定合同是进行合理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负连带补偿职责。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款的承当以及开办企业有差错而发生的连带职责
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款由改变后的法人来承当。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当的是连带职责,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则,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款的承当达成协议,不然不得分立。若该协议对原有债款的承当清晰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当职责;若协议仅确认了原有债款的分管份额,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款则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则,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假如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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