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4:12
发布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经过;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同意;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修正;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同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清晰外商出资企业工会的法令地位,保证工会依法独当一面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护员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方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出资企业。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华裔在本市出资的企业,适用本法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外商出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域内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令所称外商出资企业员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膂力劳作者和脑力劳作者。 第四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安排,是本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外商出资企业工会是具有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外商出资企业员工有参与和安排工会的权力,工会独当一面地开展活动。外商出资企业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安排,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六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员工合法权益,与出资者协作同事,共谋企业发展,鼓舞员工发挥劳作积极性、创造力,支撑企业依法出产、运营和办理。 第七条外商出资企业应支撑工会的树立,支撑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保护和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工会安排 第九条在外商出资企业中,应树立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协助外商出资企业筹建工会安排。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树立前中方企业建有工会安排的,应重新组建工会。外商出资企业树立工会,有必要报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一起推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由工会委员会推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推举产生。推举成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外商出资企业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树立底层工会委员会,会员缺乏25人的,推举安排员一人,安排会员开展活动。女员工25人以上的外商出资企业要树立女员工委员会。女员工缺乏25人的设女员工委员。 第十二条外商出资企业员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应设专员工会主席,150人以下的依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员工会主席。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应当依照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履行,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补助。外资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的待遇由一上级工会与企业洽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