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1:57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违法行为是出产、出售行为。那么怎么确认为此罪呢,此罪的立案规范是什么?下面跟从听讼网小编一同看一下。
出产出售假充伪劣产品罪的确认:
(1)片面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出产、出售的,因为其片面上不具有的成心,不构成违法。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假如行为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出售金额未到达5万元以上的,归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违法论处。可是需求留意的是,特别的状况应当在外。依据《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2款的规则,出产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15万元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而不能以无罪处理。该《解说》第2条第3款规则,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第16条规则:
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出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没有出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算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儿要留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关于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
5、“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
关于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评价组织进行确认。
以上就是出产出售假充产品罪的确认归纳,假如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录听讼网法令知识阅览其他文章或在线咨询律师。
出产出售假充伪劣产品罪的确认:
(1)片面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出产、出售的,因为其片面上不具有的成心,不构成违法。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假如行为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出售金额未到达5万元以上的,归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违法论处。可是需求留意的是,特别的状况应当在外。依据《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2款的规则,出产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到达15万元以上的,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而不能以无罪处理。该《解说》第2条第3款规则,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确认。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第16条规则:
出产者、出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出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没有出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算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儿要留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许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令、法规或许产品明示质量规范规则的质量要求,下降、失掉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层次产品假充高等级、高层次产品,或许以劣质、废旧零配件组合、组装后假充正品或许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关于上述行为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检验组织进行判定。
5、“出售金额”,是指出产者、出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
关于货值金额难以确认的,依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评价组织进行确认。
以上就是出产出售假充产品罪的确认归纳,假如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录听讼网法令知识阅览其他文章或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