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不动产变动时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2:49不动产产权证即房子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子一切权,并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的专一合法凭据。那么产权证上只要夫妻一方的姓名,不动产变化时怎么办呢?
详细事例:
赵强、王月芬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坐落宜阳县滨河路南侧的私有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2006)字第私011989号,房子一切权人挂号为王月芬,无共有人。2007年10月9日,臧军旗与赵强签定房子生意协议,协议载明:甲方赵强、王月芬,乙方臧军旗,①甲方有滨河路南侧2-101一套转让。②该房权证2006字第私011989号。③乙方自愿出资15万元购买甲方房产权。④过户费用由乙方承当。⑤甲方应活跃合作乙方处理过户手续。⑥未尽事宜,两边洽谈。赵强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和妻子王月芬的姓名,于当日接收到臧军旗给付的购房款150000元,并在收条上签上了自己和妻子王月芬的姓名,一起将该房子钥匙及房子一切权证书交给臧军旗。臧军旗将该房子出租运用至今,但房子至今未处理房子一切权改变挂号。现臧军旗因二被告长时间不合作自己处理房子一切权改变挂号手续,为此诉入法院,恳求判令二被告实行协议,将转让给原告的房产帮忙处理改变一切权人挂号手续,并由二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
赵强辩称:该房子产权不归于我,我没有权力给原告处理过户挂号手续。
王月芬辩称:臧军旗和赵强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中所指房子的一切权是我的,归于我的个人产业,赵强对该房产没有处置权。臧军旗和赵强签定生意协议是背着我进行的,我底子不知道其二人签定房子生意协议的工作。他们将该房子进行生意具有片面歹意,损害了我的利益。2007年10月臧军旗与被告赵强签定房子生意协议时,我房子建筑面积为129.86mz价值已达到259920元.加上车库30000元,总价值达289920元,原告仅付出150000元,显然是不合理的价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则,臧军旗与赵强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对我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不应该给原告处理过户挂号。
详细分析:
赵强、王月芬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尽管挂号为被告王月芬,但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产业的一切权问题并无书面约好,故应确定该宗房产为夫妻一起产业。王月芬的老公赵强与臧军旗签定的房子生意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已实践实行,尽管被告王月芬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在臧军旗购买诉争房子后长达五年之久的期间,王月芬对房子生意的行为未提出任何贰言,且未找臧军旗要求返还房子或选用申述救助的方法,不予行使撤销权,足以让原告信任该房子生意协议是通过被告王月芬认可的。故该房子生意协议应对两被告均有约束力,赵强、王月芬应当帮忙臧军旗处理房子一切权改变挂号手续。王月芬以为,该宗房产一切权归于自己的理由缺少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意见本院不予选用;故以为赵强无权处理此宗房产的辩解理由亦不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合同法》第49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的规则,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一起产业上的权力是相等的。因日常日子需求而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议。
2、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求对夫妻一起产业做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意见。别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
终究法院判定赵强、王月芬在本判定收效后三十日内,帮忙臧军旗处理坐落宜阳县城关镇滨河西路南侧1幢2-101号房子一切权改变挂号手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