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主体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0:17乡村团体土地确权,三类土地所有权主体都是谁?确认乡村团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从“主体相等”和“乡民自治”的准则,依照乡(镇)、村和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乡村团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人团体。
1、但凡乡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限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发证到乡民小组农人团体。
2、关于乡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限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乡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前史、供认现实的准则,对这部分土地供认现状,清晰由村农人团体所有。
3、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人团体。
4、归于乡民小组团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民小组依法请求挂号并持有土地权力证书。关于乡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能够由乡民委员会代为请求挂号、保管土地权力证书。
解读:土地所有权、运用权都有正式,但农人拿到的都是运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