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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8:45
产品质量职责为违约职责,适用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即只需销售者或许生产者供给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好的质量要求,不管有无差错,均应承当法律职责。依据《合同法》的规则,不可抗力为违约职责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职责的归责准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当严厉职责而销售者承当推定差错职责(差错职责的一种)。
生产者承当严厉职责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生产者不管是否有差错,均应承当补偿职责。但严厉职责并非肯定职责,《产品质量法》规则,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
(二)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销售者承当推定差错职责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差错,并应承当补偿职责。销售者假如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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