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4:4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持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两边均为非乡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出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两边均为非乡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武士二等甲级以上规范的;
(六)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能够生育两个子女。夫妻两边均为非乡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出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同意能够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发起优生,恰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能够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许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详细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