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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1:38
婚生子女能遭到法令的维护吗?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问题:
咱们人类自从学会和懂得用法令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开端,就对过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依照其时社会环境和人们的思想在法令上给了界说,并对往后呈现的新状况和事物在时机成熟的时分也进行了法令上的界说,使它们在其时或往后法令上能够得到一个更好的维护和延伸,并对往后的立法或法令的修正起到了必定的学习和扩展的空间,并使其有了一种良性的开展环境,所以说从上能够看出任何一种事物的权力和利益的维护都是首先从清晰其概念开端的。
而我国现在的婚姻法至今未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给出一个法令上的精确界说,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令书上有了不同的界说,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附近而用词又有不同的特色,比方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界说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联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界说对错婚姻联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含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
所以说咱们能够从其概念的不一致看出我国法令对非婚生子女的维护仍是有问题存在的,其维护的力度和注重的程度仍是不行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力和利益得不到一个很好的有用维护,然后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问题在维护的时分无从下手,这样也会使非婚生子女在法令上得不到一个清晰维护的位置,使其某些权力和利益得不到法令的承认和承认,所以说只要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清晰的法令概念的状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或许谈到对非婚生子女的维护,附则谈到的任何一种维护都是不完全契合实际状况的和缺少根据的。因而咱们只要在给非婚生子女一个能够反映其本身的真实状况和契合本身特色,并跟当今社会环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时分,咱们才能够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力和利益有一个更好的维护,只要这样非婚生子女的维护才或许在往后的立法和法令的修正中渐渐的变的系统化和完好化起来,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权力和利益得到真实的维护。这样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一起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实行自己对社会和对亲生爸爸妈妈或继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在年迈后所因尽的奉养搀扶的职责。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令位置与权力和利益的维护:
在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法令位置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正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要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则,第一款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此条款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等级或位置是相同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可是请咱们留意他们拥有的是平等的权力并不是说拥有的是相同的权力,这两个词在字面上是有必定的不同和不同的,平等指的是等级和位置上的相同而相同指的是一模相同的权力和位置,而德国其在德国基本法第六条中规则:“立法应保证非婚生子女在其身体与精力开展及其社会位置,得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条件”。
所以咱们能够看出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则从片面上看他们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可是从客观上看的话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而两种游戏规则早就把他们之间一切的差异或不同显现出来了的。比方有的各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日子保证作业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力给予高度的注重和维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相同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日子保证金,如《兰州晨报》在2003年某月某日的一天因本省的非婚生子女得到了和婚生子女相同的城市最低日子保证,而专门用大篇幅来报导,因而咱们能够从以上这个比如和这两个词上看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之间在权力上仍是有必定的差异的,只要在立法上消除了这种差异和不同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力得到人们的认同和维护,相同也只要这样才能够使咱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动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损害和轻视。
第二款规则: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而对婚生子女的规则就比较翔实和翔实了,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别离对婚生子女在出世后其爸爸妈妈对他们的抚育教育职责还有子女的姓氏、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职责,以及爸爸妈妈离婚后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怎么付出抚育费用、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等问题上都做了详细的分类和翔实的规则,并且在第二十一条的第二款中规则: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职责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又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抚育费”,包含子女日子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第二款中只规则非婚生子女的爸爸妈妈,应当担负的子女的费用只要日子费和教育费而没有对医疗费等费用加以规则,虽然在我国的婚姻法规则关于无效婚姻期间出世的子女,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职责,不受爸爸妈妈无效婚姻的影响,承认和免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育费的担负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处理。
可是我个人觉得此规则比较勉强和不合理,由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在不同环境中生长的人,况且他们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说对他们的法令规则也应该有所区别或不同,而不是将其权力和利益等规则混杂在一起,应该别离列法令或条款以规则和阐明,使其愈加透悉,更况且在如今这种轻视和损害还存在的社会环境中,更应该对一些条款加以强制性的规则,只要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他们的权力和利益不被他人损害和恣意蹂躏。比方在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则的对拘不履行有关抚育费、抚育费、奉养费、产业切割、遗产承继、探望子女等判定或裁决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履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履行的职责。此规则对爸爸妈妈离婚后的婚生的子女或许非婚生子女来说无疑都是一种很好的维护手法,使他们的权力和利益得到了必定的维护,可是对非婚生子女来说仍是有不稳当的当地,如在现实日子中许多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仍是另眼相看,从土地承揽、抚育、产业承继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钻空子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力和利益得不到实在的保证,尤其在非婚生子女的探望上许多非婚生子女的爸爸妈妈觉得这是一件丢人的工作不愿意去,仅仅意味的给予物质上的关心而不去留意对他们的精力上的关爱,这样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健康的生长,长大后的暴力性和犯罪率比婚生子女高的多,对社会的安稳一起也造成了必定的危险,所以说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规则有的必定要和婚生子女的分隔,并且要比婚生子女的强制性还要高,只要这样从立法上强制起来非婚生子女的权力和利益才能够得到比较实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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