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转让农村宅基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1:03乡村宅基地转让是否有用呢?下面经过事例剖析为我们介绍一下:
一、案情
1997年3月,经乡政府赞同刘某获得两间宅基地。2007年9月,刘某与黄某签定协议,将上述宅基地转让给黄某,黄某于同年7月在该地基上缔造了两间高楼。2012年12月,因该乡将划归城区房地产增值,刘某凭原乡政府的批复又恳求并获得了上述黄某所建房子的《房产证》和《团体土地运用证》。本年2月,刘某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原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分析
该案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两边签定的宅基地生意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本案所涉的生意合同并无合同法中规则的合同无效或可吊销的景象,刘某的申述违反了诚笃信用准则,不该支撑其诉讼恳求。
第二种观念以为,我国现行法令和有关方针准则制止宅基地运用权转让,本案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为无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力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他隶属设备。”由此可见农人因缔造自有房子而对团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权,但不享有对该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处分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不得典当。由此可见现行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对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采纳的是准则制止的情绪。
那么,《物权法》规则的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指的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应该是经本团体经济组织赞同,宅基地运用权能够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有条件的转让,其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紧密联系,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宅基地运用权。
综上,因本案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