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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8:00
寻衅滋事罪辩解词怎样写?辩解词是辩解人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违法现实宣布一些辩解定见。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关于寻衅滋事罪辩解词的文章,期望能给咱们带来必定的协助和参阅,欢迎阅读。
辩解词范本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按照法令规则,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人)亲属的托付,指使咱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解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咱们查阅了本案檀卷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询,依法屡次会见了被告人,方才又参加了法庭查询。辩解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违法现实宣布以下辩解定见,合理之初,衷曲贵院予以依法选用;
代理人以为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违法现实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定性和法令适用差错,公诉机关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1、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榜首起违法现实,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随意殴伤皖A76169,并强拿硬要其800元人民币,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件,辩解人以为本起现实中被告人不存在随意殴伤别人和强拿硬要的违法现实,在本起现实中的原因是因为皖A76169大卡车挡住被告人的铲车路途,经过屡次敦促其让道无果的情况下,因为言语抵触,两边发作争持,后被告人被皖A76169大卡车一方打伤情况下,在啤酒厂相关人员的调解下,皖A76169大卡车一方自愿拿出800元,补偿被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丢失费用。
辩解人以为该现实,公诉机关定性为“随意殴伤别人、强拿硬要”,归于定性和适用法令差错,辩解人从以下方面论述辩解定见:
(1)从被告人片面方面来看不存在违法的成心。本罪在片面上只能由成心构成。即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经过寻衅滋事活动,寻求精力影响,添补精力上的空无。而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这种违法成心,被告人在片面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应战,成心损坏社会公共次序,为了寻求精力影响或变态心思的满意而随意殴伤别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要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力影响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思需求为原因,以损坏社会次序为意图,因而从片面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则片面要件。
(2)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我国刑法第293条所规则的寻衅滋事罪是 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平分辨出来的四个独自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则为独立的违法行为和罪名,并排举了四类客观行为:榜首,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毁损、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结合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客观方面是榜首项、第三项,寻衅滋事罪中榜首项规则的“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首要应调查以下两方面要素:一是动机,看影响行为人施行殴伤别人的心里原因或心里激动是什么,是出于成心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要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宣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影响,仍是出于其它的动机;第二,看所谓的"事出有因",即被告人人辩解殴伤别人是"事出有因"。这儿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伤别人手法残暴的,屡次随意殴伤别人的,并形成被害人逝世等严峻成果的。
第三项规则的“强拿硬要,情节恶劣”是指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法,强行索要商场、商铺的产品以及别人的资产,这儿的情节严峻的,是指强拿硬要的公私资产数量大的;形成恶劣影响的;屡次强拿硬要的等。
本案被告人即不具有随意殴伤别人的“随意性”,不是为了成心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要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宣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影响,也不具备随意殴伤别人的“情节恶劣”,不具备手法残暴,屡次殴伤,形成被害人逝世等成果,辩解人以为本案仅仅是一同简略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是适用法令差错。
(3)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次序。所谓公共次序包含公共场所次序和日子中人们应当恪守的一起准则。寻衅滋事违法多发作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形成危害,可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略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而首要是指向公共次序,向整个社会应战,鄙视社会主义品德和法制。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存有侵略社会公共次序的违法行为,因而从寻衅滋事的违法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
2、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违法现实,辩解人以为,该现实不契合寻衅滋事罪所规则的四种法定景象,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定性的根据。违法行为和罪名,并排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毁损、占有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寻衅滋事罪才用罗列的办法规则了四种法定景象,也便是只要契合这四种景象才干构成寻衅滋事罪,很明显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第二、三起违法现实不契合寻衅子时罪的法定要件,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违法现实依法不能成立。
3、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违法现实,辩解人以为本案中童宏亮的逝世并不是被告人与其发作争执所发作的必定成果,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不能将童宏亮的逝世以为是被告人所形成的恶劣成果,从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可以看出,童宏亮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成心杀人行为,而不是简略的自杀行为,因而,公诉机关不能据此确定为童宏亮的逝世是被告人与其发作争持的成果,更不能据此以为二者之间有法令上的必定因果关系。
归纳以上辩解定见,辩解人以为寻衅滋事罪的成果构成要件为“情节恶劣”,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说未作明确规则时,需求对此进行剖析。就单一现实或个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均未到达违法或“情节恶劣”的程度,那么,可不可以变通性地简略相加,把多个这样的单一现实由量变到突变,上升为违法或“情节恶劣”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它是由以下理由决议的:
(1)无罪推定准则与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这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与知识。在个案法令解说中,绝不答应作扩展性的解说,在法令规则有含糊之处,则不答应作出对被告人晦气的解说;
(2)被告人曾经的行为或属民事纠纷,或属治安违法,这些行为由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更为稳当,不然,即有“刑民不分”“以刑代民”之嫌;
(3)采纳变通性相加,“上纲上线”“秋后算帐”的做法,不契合现代法制的精力,起不到法令的防备效果,损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也晦气于教育改造被告人。
根据上述现实和理由,辩解人以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的四项现实,没有一个单项构成违法,也不能把六项简略相加而确定其“情节恶劣”并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经过对本案的全面了解,咱们认识到被告人是具有必定差错的,其行为是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值得被告人反思与反省的。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必定要遭到刑事制裁,刑法应当谦仰,当用民事的、行政的办法足以惩戒、警醒被告人的,就绝不应当选用惩罚这一极为猛烈的手法。“冲击”早已不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相反,教育感染才是其终极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法令工作者的律师,咱们期望合议庭依法检查,严厉司法,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判定,用法令母亲般的温暖教育、感染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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