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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8:52

税收征收办理事项及权限
交税评价
税收征收办理事项及权限
一、国税机关担任征收办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则
国税机关担任征收办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其间,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共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规模的告诉》(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共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规模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3〕76号)规则,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进行征收办理。
首要征收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1999〕17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办理办法》。
二、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务,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交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交税人以其产业设定典当、质押或许交税人的产业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典当权、质权、留置权实行。
交税人欠缴税款,一起又被行政机关决议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五条。
三、税收保全办法
税务机关有依据以为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职责行为的,能够在规则的交税期之前,责令期限交纳应交税款;在期限内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税务机关能够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假如交税人不能供给交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下列税收保全办法:
(一)书面告诉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冻住交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交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交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内缴交税款的,当即革除税收保全办法;期期限满仍未缴交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书面告诉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住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许依法拍卖或许变卖所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交税人在税务机关采交税收保全办法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缴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许银行转回的完税凭据之日起1日内革除税收保全。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四、税收强制实行办法
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按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交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强制实行办法:
(一)书面告诉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许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以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或许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下部分应当在3日内交还被实行人。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
五、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
(一)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
(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则期限的约束。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五十二条。
六、对欠缴税款交税人的代位权 、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交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或许抛弃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或许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而受让人知道该景象,对国家税收形成危害的,税务机关能够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则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则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革除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没有实行的交税职责和应承当的法令职责。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五十条。
七、离境清税审核权
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或许他的法定代表人需求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交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给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其出境。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四条。
八、加收滞纳金规则
交税人未按照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按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实践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之日止。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九、对交税人兼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置不动产或大额产业的规则
(一)交税人有兼并、分立景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陈述,并依法缴清税款。交税人兼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兼并后的交税人持续实行未实行的交税职责;交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交税人对未实行的交税职责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二)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交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许大额财物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陈述。
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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