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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有权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0:26
【医疗危害判定】患方有权就哪些问题请求医疗危害判定
《侵权职责法》施行曾经,医疗危害诉讼中,医方请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患方请求司法判定组织进行医疗差错司法判定,人民法院总是先赞同医方请求,对外托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也由此简直成为医疗危害诉讼中的必经程序。
由于种种原因,医学会判定结论不被患方当事人认可,对其判定结论不服,患方再请求进行医疗差错司法判定,人民法院赞同并对外托付司法判定组织进行医疗危害判定,也成为医疗危害诉讼中习以为常的现象。
上述进程导致医疗危害诉讼判定次数多、判定结论杂乱、案子审理周期长。
《侵权职责法》施行今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审理医疗危害赔偿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其第十七条规则:对下列医疗专门性问题,当事人两边有权请求进行医疗危害判定:
医疗组织的治疗行为有无差错;
医疗组织是否尽到奉告职责;
医疗组织是否违背治疗标准施行不必要的查看;
医疗差错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差错行为在危害成果中的职责程度;
人体危害残疾程度;
其他专门性问题。
患方请求医疗危害判定,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请求判守时,不行抽象请求是否存在差错,或是否尽到奉告职责,而是要在争议焦点中写明详细差错并请求判定人对此详细问题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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