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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对工人职业病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8:26

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同劳作争议案子作出终审判定,保持了由武平县某矿山企业付出劳作者曾某工作病诊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并按月付出伤残补贴的一审判定。
曾某别离于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2009年3月至5月、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在武平县某矿山企业从事开电瓶车作业。在此期间,武平县某矿山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与曾某签定劳作合同,亦未依法为曾某交纳工伤保险。2011年12月,曾某感觉身体不适入院医治,经龙岩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确诊为矽肺病贰期,龙岩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确定曾某患煤工尘肺病,属工伤,龙岩市员工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曾某因工伤残四级,彻底损失劳作能力。曾某向武平县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武平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定后,曾某不服,诉至武平县人民法院。武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判定武平县某矿山企业付出劳作者曾某工作病诊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并按月付出伤残补贴。武平县某矿山企业不服一审判定,又上诉至龙岩中院。
龙岩中院经审理后以为,曾某在武平县某矿山企业从事开电瓶车作业,两边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曾某在作业期间被确诊患有煤工尘肺贰期工作病,经相关劳作部门确定为工伤四级,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其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武平县某矿山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曾某交纳工伤保险而未交纳,应当由其付出曾某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
法官说法:《社会保险法》及《工作病防治法》均规则了劳作者被确诊患有工作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日子保证由该用人单位承当。近年来,劳作争议案子日益增多,有的企业一味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了对劳作者合法权益的保证,劳作者因工致残、患上工作病的事情时有发生。矿山企业作为极有或许发生工作病损害的企业,应定时对其作业场所的工作病损害要素进行检测,并采纳相应的工作病防治办法。关于劳作者,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作者因工致伤或患上工作病,其可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也可防止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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