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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9:35

三、破产法上各种好坏联系人的利益平衡
因破产法是对债款人产业的一次性归纳处理,因而,各种好坏联系人的利益抵触在破产法上尤为杰出,首要体现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款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担保债款人与无担保债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申报债款的债款人与未申报债款的债款人世的利益平衡、共益债款人与一般债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办理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员工利益与其他好坏联系人利益的平衡等。
(一)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利益敌对与平衡性准则组织
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利益敌对与抵触是各国破产法上体现最杰出的抵触之一,特别是将自然人列为破产法适用目标的国家,特别如此。这首要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开端前,破产债款人的产业由债款人把握,他有广泛的处置权,得为全部处置产业的行为。当其濒临破产时,出于各式各样的原因,如为了破产程序完毕后保存更多的产业或许关于与自己联系较近且将来有利益联系的债款人进行清偿等,歹意处置产业而危害债款人的行为较为遍及,例如搬运产业,抛弃产业权力,对未到期债款提早清偿等。
若任其存在,对其他债款人甚为不公,故破产程序特规则法令救助准则,以保持各债款人之间的公正。而这种平衡性救助准则首要体现为吊销权准则或许无效准则与追查分配准则。
1.吊销权准则或许无效准则的原理与立法编制
吊销权准则和无效行为准则,反映了破产程序的开端对债款人在程序开端前所为的有害于债款人之行为的效能,即程序开端的无溯及力主义及溯及力主义。而在破产法理论上,程序开端有无溯及力,历来存在两种彼此敌对的立法主义。以德王法为代表的学者以为,程序的开端掠夺了债款人办理和处置其产业的权力,故程序开端的效能只能及于债款人在程序开端后所为的行为,对债款人在程序开端前所为有关产业的行为,不生影响。这便是闻名的无溯及力的立法准则。这一准则对大陆法系各国的破产立法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为许多国家所推重。以英王法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与之不同的另一种理论,即溯及力准则(doctrineofrelationback),程序开端掠夺债款人办理和处置其产业的效能及于程序开端前法令规则的特定期间内债款人之有关产业的行为,并使之归于无效[6].溯及力准则派生出无效行为准则,无溯及力准则派生出吊销权准则。
我国原破产法(试行)选用溯及力准则,即无效准则;而2006年破产规律选用“双轨制”,于第31条规则了吊销权准则,并于第33条规则了无效准则。
2.无效行为或许吊销权行使的规模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3条的规则,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的;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而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1年内,办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产业的;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的;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的;抛弃债款的。
破产法之所以作这样的区分,首要是考虑到,第31条所罗列的行为约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1年内”,而若将第33条规则的行为也约束在这一期间内,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在任何时分都是无效的。
3.在规则吊销权准则时应考虑的其他平衡性要素
在规则吊销权准则时,还应当考虑到债款人、债款人与第三人及其他准则的平衡要素。这些要素首要是:
(1)时刻要素。咱们能够想像,债款人在破产程序开端前往往会发生晦气于债款人利益的产业性行为认识,并往往付诸实施。但在有的时分,债款人是否发生诈欺债款人的想法以及什么时分发生,都是难以证明的现实。因而,法令假如将程序开端前的时刻规则的过长,往往会影响其他第三人利益,对社会联系或许社会经济秩序也十分晦气。因而,怎么确认这一时刻,便是一个需求平衡各种要素而作出选择的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1年内”,而1986年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6个月”。由此可见,2006年破产法愈加重视维护债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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