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9:19

稳妥公司城乡居民大病稳妥招标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稳妥公司城乡居民大病稳妥(以下简称大病稳妥)事务招标行为,有用防备危险,完成大病稳妥事务健康有序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施行城乡居民大病稳妥的定见》等,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病稳妥事务招标,或以其它方法参与大病稳妥政府收购,适用本办法。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稳妥公司,包括稳妥公司及其分支组织。
第二章招标资历
第三条我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发布并及时更新具有大病稳妥运营资质的稳妥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名单。
具有大病稳妥运营资质的稳妥公司,可作为招标人参与大病稳妥招标。
第四条经担任招标的当地政府部分赞同,两个以上的稳妥公司能够组成招标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招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大病稳妥运营资质和承当招标项目的相应才能。联合体各方应清晰承办服务中各公司的服务区域、参保人群和有关职责职责。
第五条在一个大病稳妥统筹区域内,同一稳妥集团公司招标展开大病稳妥事务的子公司不得超越一家,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组成单个招标联合体的在外。
第六条稳妥公司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以上分支组织作为招标人参与大病稳妥招标。
第七条参与大病稳妥招标的稳妥公司应具有在大病稳妥统筹区域供给快捷和高效的服务的才能。
第三章招标流程办理
第八条稳妥公司应当依照预招标、招标、中标、合同签定等环节顺次向当地保监局陈述招标状况,陈述应及时、精确、实在。
以联合体方法招标的,由主承保人向当地保监局陈述。
陈述应由稳妥公司省级分公司一致报送。
第九条参与大病稳妥招标的稳妥公司应在招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进行陈述,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文件、招标时刻、招标组织根本状况等。
稳妥公司应在开标后向当地保监局报备招标文件副本和总公司出具的精算定见书、法令定见书及授权书。如有招标事务答疑的,须在答疑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答疑文件。
稳妥公司中标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陈述中标成果。
第十条稳妥公司中标后,应依照招招标文件规则,与投保人签定大病稳妥协作协议。大病稳妥协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稳妥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认一次。
大病稳妥协作协议及合同签署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协议及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关于流标、废标后招标方从头进行招标或二次遴选的项目,视同新的招标事务,稳妥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则实行陈述手续。
第四章招标危险办理
第十二条稳妥公司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呼应。
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供给的根本医保历史经历数据及提出的办理服务要求,科学评价承保危险和办理服务本钱,合理确认稳妥费、稳妥金额、起付金额、给付份额,一起包括大病保证目标、保证期限、职责规模、在外职责、结算方法、盈亏调理机制、合同内容的动态调整方法以及医疗办理、服务规范和办法等内容。
关于不供给经历数据或数据不全无法测算的招标项目、给定价格显着亏本的招标项目、无危险调理机制的招标项目、要求中标后付出手续费用或佣钱、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的项目,稳妥公司不得参与招标。
第十三条稳妥公司在参与大病稳妥事务招标时,须运用已向我国保监会报备的大病稳妥专属条款,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呈现与专属条款相悖的内容。
第十四条稳妥公司总公司对分支组织参与大病稳妥招标行为负有管控职责。稳妥公司分支组织的招标文件须报经总公司审阅赞同,并获得总公司的授权书。
总公司产品定价部分须对招标文件出具通过审慎测算的精算定见书,精算定见书至少应当包括测算根据、数据剖析、测算成果、报价定见等。
总公司法令部分须对招标文件出具通过严厉审阅的法令定见书。
第十五条稳妥公司不得彼此勾结招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总公司精算定见书的最低报价竞标,不得以别人名义招标或许以其他方法招摇撞骗,不得阻碍其他招标人的公平竞争,危害招标人或许其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稳妥公司不得与招标人勾结招标,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走漏招标人供给的参保人员信息。
稳妥公司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或许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中标。
稳妥公司不得许诺以任何方法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付出手续费用或佣钱、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不得许诺给予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回扣或许其他利益。
第五章监督办理
第十六条稳妥监管组织对稳妥公司大病稳妥招标行为施行监督,依法查处稳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保监局对辖区内稳妥公司大病稳妥招标行为施行全过程盯梢监管。
对招标价格显着低于职业平均水平、承保条件不合理,存在严重亏本危险的,保监局要进行归纳评价,及时采纳监管办法避免恶性竞争,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参保大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我国保监会担任解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3年。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