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3:38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免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合法吗的问题,可是由于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案情
2014年6月10日,某县工商局接到该县路途运送管理所和县交通警察大队送达的《关于对A公司不合法挖掘的长石移交处理函》及现场拍照的相片等资料,称A公司不合法装载长石40吨,将涉案长石移交至某县工商局处理。2014年6月18日,某县工商局向A公司送达警示告诉书,称其超出核准挂号的运营规模从事运营活动,责令其当即中止运营活动,15日内依法处理改变挂号。2014年6月20日,某县工商局接到该县疆土资源局送达的《关于主张对A公司运营行为查办的函》及相关依据资料,称A公司涉嫌不合法占地、不合法挖掘矿石资源,主张对A公司的运营行为予以查办,对其不合法挖掘作业的机械予以查扣。同日,某县工商局对A公司以不合法从事挖掘出售矿产资源为由立案查询,并以恳求人超出核准运营规模无照从事长石挖掘为由,依据《公司法》和《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的规则,扣押了A公司的铲车,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
2014年6月26日,A公司不服某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遂向岳阳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恳求,恳求复议机关依法吊销某县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补偿A公司每天1000元的经济损失。2014年7月18日,某县工商局查询后以为A公司涉嫌不合法运营罪,将该案及扣押的铲车同时移交至公安机关。2014年7月19日,某县工商局作出免除行政强制措施决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是A公司是否从事了长石矿挖掘活动、某县工商局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A公司以为,在自己承包运营的耕地上开展园林苗木而平整土地、铲除污积是栽培开展的产前行为,没有超出依法核定的运营规模。疆土部分对A公司下发的责令中止挖掘矿产资源的告诉不是依法作出的有用裁判文书。A公司装载机其固定资产,归于合法的运营东西,不是专门用于从事挖掘长石矿产资源。在没有充沛依据的状况下,某县工商局采纳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疆土部分现已责令A公司中止挖掘矿产资源,某县工商局再对其处分归于重复处分,而且扣押时刻超过了《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规则的15天。
某县工商局以为,A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运营规模是农产品栽培、乡村田土山等资源综合利用,不包括矿石挖掘。当地路途运送管理所和交通警察大队及疆土部分别离送达的函及依据资料均显现恳求人不合法挖掘矿石资源。通过查询,A公司的确从事了长石、砂石采挖、清洗及出售运营活动,但其并未获得采矿答应证,该行为涉嫌构成《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则的超出核准挂号的运营规模从事运营的无照运营行为。A公司不合法挖掘长石矿的东西首要是铲车,为避免其持续违法从事运营活动,依据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对恳求人涉嫌不合法铲挖矿产资源的铲车施行扣押。对涉案铲车施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归于重复行政处分。涉案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中扣押期限为30日,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十一条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因该案案情杂乱,某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议的当日,依据《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经机关首要负责人同意,延伸扣押15日,即施行强制扣押期限为30日。
处理结果
因该案案情比较杂乱,复议机关延伸了30日的审理期限。终究,复议机关确定:某县工商局对A公司作出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依据缺乏,现实不清,程序不合法;A公司的经济补偿恳求无法令依据。终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吊销某县工商局作出的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驳回A公司的行政补偿复议恳求。
剖析
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缺乏、现实不清
在本案中,A公司的运营规模为“农产品栽培;水产品饲养;苗木及园林花木培养;乡村田、土、山、水库、河道沙洲资源综合利用”。某县工商局以为A公司超出核准运营的规模,无照从事长石挖掘,但在某县工商局获得的依据中,除关于县路途运送管理所和县交警大队移交的长石既没有处理交代手续和拘留手续,没有其他证明内容,也未进一步查询。在查询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挖掘长石的行为予以否定,其他证人证言没有明确指出A公司铲挖长石。在无法证明A公司挖掘长石的状况下,某县工商局以A公司无照从事长石挖掘为由对其铲车施行扣押法令依据缺乏。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不合法
某县工商局依据《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及《公司法》的规则,对A公司的铲车施行扣押3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2014年6月18日,某县工商局向A公司送达了警示告诉书,责令A公司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警示是行政辅导的方法之一,这实际上是以行政辅导的方法代理行政处理行为。2014年6月20日,某县工商局扣押了A公司的铲车,施行扣押的时刻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法令程序显着不妥。《公司法》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恳求人适用依据时未详细到条款,适用依据不精确。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延伸查封、扣押的决议应当及时书面奉告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作出延伸扣押期限的决议未书面奉告A公司。某县工商局对A公司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当日,制作了现场笔录,但未记载是否告诉当事人参与,未记载是否施行了强制措施,未记载奉告状况,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则。
本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归于重复处分
依据国务院《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则的行为,公安、疆土资源、建造、文明、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等答应批阅部分(以下简称答应批阅部分)亦应当按照法令、法规赋予的责任予以查办。可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在本案中,疆土部分责令A公司中止违法行为,某县工商局作出了扣押A公司铲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不归于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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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6月10日,某县工商局接到该县路途运送管理所和县交通警察大队送达的《关于对A公司不合法挖掘的长石移交处理函》及现场拍照的相片等资料,称A公司不合法装载长石40吨,将涉案长石移交至某县工商局处理。2014年6月18日,某县工商局向A公司送达警示告诉书,称其超出核准挂号的运营规模从事运营活动,责令其当即中止运营活动,15日内依法处理改变挂号。2014年6月20日,某县工商局接到该县疆土资源局送达的《关于主张对A公司运营行为查办的函》及相关依据资料,称A公司涉嫌不合法占地、不合法挖掘矿石资源,主张对A公司的运营行为予以查办,对其不合法挖掘作业的机械予以查扣。同日,某县工商局对A公司以不合法从事挖掘出售矿产资源为由立案查询,并以恳求人超出核准运营规模无照从事长石挖掘为由,依据《公司法》和《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的规则,扣押了A公司的铲车,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
2014年6月26日,A公司不服某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遂向岳阳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恳求,恳求复议机关依法吊销某县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补偿A公司每天1000元的经济损失。2014年7月18日,某县工商局查询后以为A公司涉嫌不合法运营罪,将该案及扣押的铲车同时移交至公安机关。2014年7月19日,某县工商局作出免除行政强制措施决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是A公司是否从事了长石矿挖掘活动、某县工商局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A公司以为,在自己承包运营的耕地上开展园林苗木而平整土地、铲除污积是栽培开展的产前行为,没有超出依法核定的运营规模。疆土部分对A公司下发的责令中止挖掘矿产资源的告诉不是依法作出的有用裁判文书。A公司装载机其固定资产,归于合法的运营东西,不是专门用于从事挖掘长石矿产资源。在没有充沛依据的状况下,某县工商局采纳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疆土部分现已责令A公司中止挖掘矿产资源,某县工商局再对其处分归于重复处分,而且扣押时刻超过了《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规则的15天。
某县工商局以为,A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的运营规模是农产品栽培、乡村田土山等资源综合利用,不包括矿石挖掘。当地路途运送管理所和交通警察大队及疆土部分别离送达的函及依据资料均显现恳求人不合法挖掘矿石资源。通过查询,A公司的确从事了长石、砂石采挖、清洗及出售运营活动,但其并未获得采矿答应证,该行为涉嫌构成《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则的超出核准挂号的运营规模从事运营的无照运营行为。A公司不合法挖掘长石矿的东西首要是铲车,为避免其持续违法从事运营活动,依据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对恳求人涉嫌不合法铲挖矿产资源的铲车施行扣押。对涉案铲车施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归于重复行政处分。涉案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中扣押期限为30日,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十一条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因该案案情杂乱,某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议的当日,依据《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经机关首要负责人同意,延伸扣押15日,即施行强制扣押期限为30日。
处理结果
因该案案情比较杂乱,复议机关延伸了30日的审理期限。终究,复议机关确定:某县工商局对A公司作出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依据缺乏,现实不清,程序不合法;A公司的经济补偿恳求无法令依据。终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吊销某县工商局作出的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驳回A公司的行政补偿复议恳求。
剖析
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缺乏、现实不清
在本案中,A公司的运营规模为“农产品栽培;水产品饲养;苗木及园林花木培养;乡村田、土、山、水库、河道沙洲资源综合利用”。某县工商局以为A公司超出核准运营的规模,无照从事长石挖掘,但在某县工商局获得的依据中,除关于县路途运送管理所和县交警大队移交的长石既没有处理交代手续和拘留手续,没有其他证明内容,也未进一步查询。在查询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挖掘长石的行为予以否定,其他证人证言没有明确指出A公司铲挖长石。在无法证明A公司挖掘长石的状况下,某县工商局以A公司无照从事长石挖掘为由对其铲车施行扣押法令依据缺乏。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不合法
某县工商局依据《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及《公司法》的规则,对A公司的铲车施行扣押30日的行政强制措施。2014年6月18日,某县工商局向A公司送达了警示告诉书,责令A公司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警示是行政辅导的方法之一,这实际上是以行政辅导的方法代理行政处理行为。2014年6月20日,某县工商局扣押了A公司的铲车,施行扣押的时刻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法令程序显着不妥。《公司法》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恳求人适用依据时未详细到条款,适用依据不精确。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延伸查封、扣押的决议应当及时书面奉告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作出延伸扣押期限的决议未书面奉告A公司。某县工商局对A公司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当日,制作了现场笔录,但未记载是否告诉当事人参与,未记载是否施行了强制措施,未记载奉告状况,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则。
本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归于重复处分
依据国务院《无照运营查办吊销方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则的行为,公安、疆土资源、建造、文明、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等答应批阅部分(以下简称答应批阅部分)亦应当按照法令、法规赋予的责任予以查办。可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在本案中,疆土部分责令A公司中止违法行为,某县工商局作出了扣押A公司铲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不归于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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