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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书遗嘱的效力和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8:45

[摘要]跟着法治观念的家喻户晓,缔结遗言现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受,人们巴望经过一种自在的方法来分配自己的产业,所以五花八门的遗言也不断涌现。我国《承继法》已对遗言的品种进行了清晰的规则,其间除了公证遗言需求经过国家机关进行外,其他几种方式的遗言都可以由立遗言人自行操作。由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特别以代书遗言最为典型,本文迁就代书遗言效能确定进行剖析,特别是在有近亲属参加的代书遗言中,效能终究何去何从提出一些有利的观念。
[关键词]代书遗言 见证人 近亲属 效能确定 立法主张
[案情]
原告 花某(女) 系被承继人前夫之女
被告 许某(男) 系被承继人之养子
被告 徐某(男) 系被承继人之夫
原告花某诉称,原告系被承继人奚某前夫的亲生女儿,生于1947年。建国初期,其父与被承继人奚某成婚。其时二人在北京市作业,而原告则随爷爷、奶奶一同在山东老家日子,日子费用由其父和奚某夫妻二人供给。1955年,因为各方面要素,原告被爷爷、奶奶送到北京,与奚某两夫妻共同日子了四年。1959年,奚某两夫妻调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作业,原告也随二人前往,又一同共同日子了四年。1963年,原告初中结业后到内蒙古建造兵团下乡,并在建造兵团林校上中专,上学期间的日子费用亦有奚某两夫妻供给。1973年,奚某两夫妻收养了被告许某。2002年12月12日,奚某和花某生父离婚。2006年5月28日,花某生父逝世2006年12月13日,奚某逝世。而在奚某逝世之前,原告与其常常互有来往,每当假日也常常前去探望,联系非常和谐。原告以为其系西某的继子女,并在实际日子过程中形成了抚育联系,故申述要求承继奚某的遗产(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处住所及其他遗产)。
被告许某辩称,关于原告陈说的状况并不非常清楚。关于原告系奚某前夫的女儿这一现实没有贰言,但原告是否与奚某形成了抚育联系其并不知晓。奚某于2003年6月11日与被告徐某再婚,并日子在浦东新区的这处住所内,两边对夫妻产业曾签订过协议。而且,奚某在逝世前曾留有遗言,应当依照遗言内容处理承继事宜,由其承继奚某的遗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辩称,其与被承继人奚某曾签订过婚前产业约好书,对系争房子有毕生使用权。因为奚某曾立有遗言,故其尊重遗言中关于遗产处理的定见。原告系奚某前夫与前妻所生之女,离婚时原告本随其亲生母亲共同日子,后因奚某前夫收入较高才转随奚某夫妻共同日子,因而原告与奚某之间不存在继母女联系。因而,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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