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妻子马某2006年成婚,婚后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我妻子马某运营。可是2007年起咱们开端吵架,于5月份分家。马某在2007年8月向别人告贷8万元用于美容美发店的运营。2007年12月,我向法院申述离婚。请问,这笔钱我也要还吗?
答:依据《
婚姻法》第41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马某告贷用于你们夫妻的一起产业——美容美发店的运营,这笔钱虽然是在你们分家期间借的,但仍是归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应当以一起产业清偿。
来历:
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