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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签订或者续订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8:39
《团体合同规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六条 经两边洽谈代表洽谈一致的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
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代表或许员工到会,且须经整体员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许整体员工半数以上赞同,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方获经过。
第三十七条 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员工大会经往后,由团体洽谈两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两边约好的停止条件呈现,即行停止。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从头签定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两边洽谈代表洽谈一致,能够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吞并、闭幕、破产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实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实行或部分无法实行的;
(三)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约好的改变或免除条件呈现的;
(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一条 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适用本规则的团体洽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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