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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合同 应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4:05

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28日,临泽县倪家营乡某村乡民蒋某与农业银行临泽分行员工徐某签定了一份土地转包合同,蒋某栽培一年后,于2003年2月21日两边洽谈免除了合同,并对投入的产业进行了清算,共清算投入产业八项,折算人民币算计15500元,(不含苜蓿籽种2250元)两边签定后,蒋某将部分产业折价抵顶了妻弟的承揽款,下欠6300元约好2004年末付清,两边还约好于次年春天对蒋某栽培的苜蓿进行核算价值,后两边未核算。还款期限到期后,蒋某催要,徐某推脱拒付。蒋申述法院要求徐偿付欠款6300元,苜蓿款228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两边免除土地转包合同后,徐某接受了蒋某在承揽土地期间投入的悉数产业,并折合金额结付蒋某,而徐某推脱拒付,违反了民事活动应恪守的诚笃信用原则,对蒋某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法院予以支撑。蒋某要求被告付出2250元的苜蓿籽种款的恳求,因两边未能按约好实行清点核算职责,职责应由两边一起承当,该项恳求法院部分支撑。徐某辩解只承当原告苜蓿款200元的理由与两边约好的现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榜首百一十五条之规则,做如下判定:徐某偿付蒋某的产业折价款6300元;徐某承当蒋某苜蓿籽种款2250元的50%即1125元;上述两项合计7425元,限判定收效后4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619元,蒋某承当119元,徐某承当500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则,合同的改变或许免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警示:本案中原告在土地转包使用权运营过程中产业切割给付发作胶葛,是一期典型的土地流通合同胶葛,两边当事人因土地转包发作争议,各不相谋,法院给予了公平的判定。此案启示咱们依法缔结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两边当事人应当自觉恪守,仔细实行,其实行职责不契合约好时,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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