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的举证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20:22
「摘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假如触及别人“隐私”,在实体上是否构成声誉侵权?在程序上,声誉权在司法程序中是否应让坐落诉权?怎么确定隐私依据?怎么确定他国诉讼材料的依据效能?本文结合曾纪林诉谢昭庆声誉权胶葛案对这些问题作了开始的讨论。「案情」原告曾纪林,男,美国公民,1935年5月30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富豪山庄。被告谢昭庆,男,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东湖街。曾纪林与郑曼琪生育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2001年1月曾纪林与郑曼琪协议离婚,协议规则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的爸爸妈妈同享亲权。离婚后曾纪林与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居住在广州市番禺区富豪山庄8座4梯101房,并由保姆李东莲照顾。2002年12月22日下午,谢昭庆与亲属一同来到曾纪林的上述居处抢夺JESSICA GUANGHUA ZENG而发作殴斗,形成李东莲受伤。2003年10月20日保姆李东莲以人身危害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对谢昭庆、郑曼琪的民事诉讼,番禺区人民法院以(2003)番法民初字第7458号立案受理。同年11月27日该案揭露开庭进行审理,谢昭庆向法庭出示了郑曼琪提交给富兰克林郡一般诉讼法院俄亥俄州亲属关系和未成年人法庭的控诉书一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书原件一份,相应的译文一份,证明曾纪林涉嫌对的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施行性侵略,证明抢夺JESSICA GUANGHUA ZENG的动因。上述依据经庭审质证。该控诉书由郑曼琪从美国提供给谢昭庆,其内容详细描绘了曾纪林涉嫌对女儿JESSICA GUANGHUA ZENG进行性侵略的有关状况。2001年7月24日富兰克林郡一般诉讼法院俄亥俄州亲属关系和未成年人法庭依据州的要求及诉讼监护人的赞同,驳回郑曼琪的申述。曾纪林以为谢昭庆未经其赞同就在法庭上揭露宣示该指控书,使其社会点评下降,是对其声誉权的危害。2004年1月12日,曾纪林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谢昭庆侵略其声誉权。「剖析」本案是一同触及举证行为的特别的声誉侵权胶葛。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两边存在较大的争议,焦点首要会集在:被告在法庭上举证的行为是否构成声誉侵权?笔者以为,要澄清上述问题,有必要从经下视点加以剖析研究。一、 被告的举证行为不符合声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关于声誉权的维护,我国《民法通则》作了准则性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令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关于声誉侵权构成要件的详细规则,首要会集在以下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实施)》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以书面、口头号方法宣传别人隐私,或许捏造现实揭露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确定为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经过的《关于审理声誉侵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法发[1993]15号)对怎么确定危害声誉权职责的规则,“是否构成危害声誉权的职责,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来确定。……对未经别人赞同,私行发布别人隐私材料或许以书面、口头方法宣传别人隐私,致别人声誉遭到危害的,依照危害别人声誉权处理。”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声誉侵权应依据上述法令和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的详细案情来剖析。(一)被告并未捏造现实或侵略原告的隐私被告在李冬莲一案庭审中所作的陈说是“原告曾涉嫌性侵略”,这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陈说,并不带有片面颜色,而控诉书仅仅是作为依据证明所陈说现实的真实性。不论美国法院对该案怎么处理,原告曾纪林在美国被指控这一现实的确是存在的,这一点谁都不能否定,因此被告的庭审陈说并非诋毁或捏造现实。另一方面,原告在美国被控涉嫌性侵略这一诉讼现实是否是其个人隐私也值得讨论。隐私通常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别人所知晓或干涉的信息材料或私人生活,可是依据审判揭露准则,公民参加诉讼这一现真实客观上无法成为公民的隐私。审判揭露既包含向当事人揭露,也包含向社会揭露。审判向当事人揭露是司法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向社会揭露则是司法民主监督的核心内容。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2月16 日抉择经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则,“对刑事案子或法令诉讼的任何判定应揭露宣告”,即不管案子揭露审理与否,判定均应揭露宣告。由此可见,原告曾纪林在美国被控涉嫌性侵略这一现实,由于进入了司法程序而具有了社会公示力,该案判定成果也具有社会公信力,在客观上无法再归入个人隐私的规模,因此不能确定被告出示控诉书的行为归于发表别人隐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