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20:40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逝世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显着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日子,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本年已作了调整,企业员工反应较大。经研讨,决议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逝世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出了一些的调整,现在咱们来详细看一下山东省退休员工逝世抚恤金规范。
一、员工逝世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规范为:
(一)员工因工逝世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抚恤金。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救济费。其间按《劳作保险条例》规则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规范的,可按原规则履行。
二、员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规范按参与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别离调整为:
(一)赤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别离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别离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与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告诉第二条规则收取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凡孤单一人者,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归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告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履行。
六、非国有企业,但凡履行《劳作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告诉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