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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7:19

【案情】
2014年4月16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了西湖区人民法院卢日久编撰的《西湖法院初次扣划住宅公积金执结案子》一文。文章报导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履行一同合伙纠纷案子时,被履行人无其它产业可供履行,履行人员远赴九江划拨被履行人的住宅公积金9万余元,使案子顺畅执结。这也是该院初次经过划拨被履行人住宅公积金的方法执结案子。那么,当被履行人无其它产业可供履行,无法履行责任时,法院能否强制履行被履行人的住宅公积金呢?
【不合】
在理论、实践中,关于住宅公积金能否作为被履行人个人产业强制履行(首要是冻住、划拨等),现在首要存在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住宅公积金是特别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住宅公积金管理法令》清晰规则其应当用于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对其强制履行。
第二种观念以为:住宅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归于个人产业,可以由个人分配,个人如拒不履行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责任,法院有权对其采纳冻住、划拨等强制履行办法。
【律师分析】
本律师附和第二种观念。住宅公积金能否强制履行,关键在于住宅公积金是否归于个人产业。
首要,《住宅公积金管理法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总称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另该法令第三条规则: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员工个人一切。从此可以承认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于员工的个人一切的储金。
其次,该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员工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员工的承继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款则将逝世或宣告逝世后员工的住宅公积金视为遗产。可以视为遗产的个人一切的储金,其性质当然是个人产业。试问,假设不是个人产业,怎么能成为遗产被承继?仅仅国务院在拟定该法令时,没有清晰的直接选用“个人产业”而选用“个人一切”和“储金”等遣词罢了。由此可见,被履行人在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贮存的住宅公积金,其性质归于被履行人个人产业。
最终,被履行人个人的合法产业,人民法院履行案子时依据需要有权进行划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则,被履行人未履行责任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景象划拨被履行人的产业。已然住宅公积金归于被履行人的个人产业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履行被履行人的住宅公积金进行划拨。
综上所述,住宅公积金归于被履行人个人产业,法院可以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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