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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的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1:06
要约的束缚力是怎样界说的呢,他的体现在什么方面,要约的概念又是什么,要约的建立条件和失效状况都有哪些内容呢。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要约的拘谨力
要约的拘谨力,包含对要约人的拘谨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谨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谨力。
体现在要约收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吊销或对要约加以束缚、改变和扩张。法令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责任,意图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保护买卖的安全。在必定条件下,法令也答应要约人撤回、吊销或改变要约的内容。对受要约人的拘谨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本质拘谨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作法令效力时,获得依其许诺而使合同建立的法令地位。
它实际上是法令赋予受要约人以许诺的权力。要约人即便在要约中规则受要约人应告诉其是否许诺,受要约人也不受束缚,除非两边有预先约好,如不告诉,则视为以默示办法许诺。
二、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意图,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期望对方当事人承受的意思标明。宣布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承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三、要约建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才能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详细、确认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并标明要约人受其束缚
4.要约有必要发给要约人期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办法宣布
6.要约有必要送达于受要约人
失效
要约宣布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谨:
1.要约的撤回。
2.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办法清晰告诉要约人不承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本质性改变。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性改变。
4.要约中规则有许诺期限的,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当即作出承受的意思标明,则标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吊销。要约可以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吊销:A.要约人确认了许诺期限或许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行吊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行吊销的,并现已为实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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