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2:36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标准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作业,加强职业病损害项目的监督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存在或许发作职业病损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则申报职业病损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损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许发作职业病损害要素的项目。职业病损害要素依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损害要素分类目录》确认。 相关法规: 第三条 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状况;(二)作业场所职业病损害要素品种、浓度或强度;(三)发作职业病损害要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资料;(四)职业病损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分申报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作业日之内,出具《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回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检验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损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选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资料等改动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损害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发作改动的,应当在改动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改动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处理申报刊出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树立职业病损害项目办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按有关规则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职业病损害项目施行监督办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背《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则,未申报职业病损害项目或许申报不实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能够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规: 第十条 《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局和内容由卫生部一致规则。 第十一条 职业病损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现已存在的职业病损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