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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人受伤时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2:22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致人危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规模,但其表现形式是实行职务或许与实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确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利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出产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承受发包或许分包事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许安全出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归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作联系和工伤保险规模的,不适用本条规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存在两个补偿义务人:
(1)雇主职责: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承当无差错的代替补偿职责;
(2)雇员连带补偿职责:雇员因严重差错(成心或许严重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
(1)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2)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应负悉数职责、首要职责的,能够确定危害是由雇员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当连带职责;雇员仅负平等、非有必要或许没有职责的,雇员不承当补偿职责,由雇主承当补偿职责。
【律师提示】
①确定雇佣联系的中心规范是看雇员是否以供给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操控、指挥和监督。
②从事雇佣活动存在两个并排确定规范:
A.片面规范: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
B.客观规范: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规模,但其表现形式是实行职务或许与实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确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即从雇员履行职务的表面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处理事情的要求相一致)。
③雇员严重差错连带职责,有必要以雇佣联系为条件;关于劳作合同联系等非雇佣联系则不适用雇员严重差错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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