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之间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9:06
〖概要〗 本案系货品全程运送的契约承运人星星公司提起的货损追偿之诉。原告星星公司挑选了合同诉因,因涉案支线运送系滨海运送,故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则。原告星星公司在本案中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缔结合同的承运人江海公司与实践运送货品的承运人远洋公司依据实行现实和相关的法义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而江海公司的独立合同人北仑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毋需对星星公司承当违约职责。 〖案情〗 原告:星星公司 被告:江海运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远洋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北仑公司 2000年3月7日,原告星星公司和江海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签定了“支线运送协议”,两边约好由江海公司每周为星星公司供给上海至宁波、温州航线的70个箱位。该协议第6条约好:本协议由缔约方的授权代表签章。该协议的签章人为星星公司和上海远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2000年3月1日,被告江海公司和被告宁波北仑公司签定了“港航班轮协议书”,两边就江海公司从事宁波至温州、上海的内支线集装箱运送事宜达成了协议,由江海公司每月将船只动态告诉北仑公司,然后由北仑公司组织靠泊和装卸作业。同日,江海公司与远洋公司签定了光船租借合同,由江海公司将其所属的“向荣”轮出租给远洋公司,但未向船只挂号机关进行挂号。 2000年3月,原告星星公司承运东方公司的一批冻虾(共3个冷藏集装箱),从加拿大哈克斯洛运往我国宁波港。星星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的装运指示标明大部分时间内冷藏集装箱温度均须保持在摄氏零下25度。货品几经转船,于同年5月23日被运抵上海港。涉案集装箱在上海港卸下后,于5月26日装上支线船“向荣”轮,并于同年5月27日抵达宁波港。宁波外轮理货公司在理货时将涉案3个冷藏箱作为溢卸,并制作了集装箱溢卸单。北仑公司依据其与江海公司签定的“港航班轮协议”实践操作船只靠泊及装卸作业等事务,将3个冷藏集装箱卸离“向荣”轮,寄存于公司的集装箱堆场至同年6月20日货主提货。货品在堆场寄存期间,北仑公司未给3个冷藏集装箱通电。同年6月21日,货主东方公司将货品运抵上海,开箱后发现货品蜕变,当即托付通标规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货品进行查验。2000年7月27日,东方公司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向宁波海事法院就涉案货损向本案原告星星公司和集装箱堆场保管人本案被告北仑公司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2000)甬海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定确定涉案货损发作在北仑公司保管货品期间,一起判令本案原告星星公司向东方公司赔付了货品丢失、各项费用及利息。东方公司和本案原告星星公司均不服判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定保持一审判定第一项,即:星星公司向东方公司赔付货品丢失、各项费用及利息。另判定星星公司向东方公司赔付律师费丢失。此外,星星公司担负二审的案子受理费。2002年2月26日,本案原告星星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了上述金钱。 另查明:江海公司和远洋公司分别是我国某运送集团总公司出资建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2001年8月24日,原告星星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向三被告提起追偿诉讼,并于最终一次庭审中清晰表明要求追查江海公司、远洋公司的违约职责,被告北仑公司承当违约的连带职责,而且不抛弃追查北仑公司的侵权职责。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原告系涉案水路货品运送中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其处理原补偿争议之后以追偿请求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依法有据。原告以水路货品托付人的身份在最终一次庭审中清晰表明追查三被告的违约职责,并清晰其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因而,本案原、被告各方争议的性质为水路货品运送合同货损补偿胶葛。本案货损尽管发作在北仑公司保管货品期间,可是原告清晰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被告江海公司是“支线运送合同”下的承运人,应对涉案货损承当违约职责。远洋公司是支线运送的实践承运人。涉案货损发作在其承运掌管的职责期间,远洋公司应对原告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被告北仑公司不是涉案水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现原告提起的是合同之诉,因而应由承运人江海公司、实践承运人远洋公司承当职责。遂判定:被告江海公司向原告星星公司补偿丢失及利息;被告远洋公司对被告江海公司的补偿义务承当连带职责;对原告星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撑。被告江海公司和远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判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