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1:38
发布部分: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改进本省外商出资环境,标准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保证出资各方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的展开,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和对外商出资企业施行行政处理的部分以及与外商出资企业处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则的责任分工,省方案与经济处理部分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微观协谐和微观辅导;省对外经济贸易处理部分担任外商出资企业的归纳处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主管部分,法令、法规已有明确规则的,从其规则;法令、法规没有明确规则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的具体状况和实践需要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管部分依法对企业进行辅导、协助和监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分对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和谐、供给协助。外资企业的主管部分依法为外资企业供给服务和协助。 第五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严厉按照法令、法规规则的责任,对外商出资企业施行行政处理,并采纳实在办法,削减环节,简化手续,强化服务,进步功率。各类职业处理安排应当严厉按照国家和省规则的责任行使职业处理功能。政府各有关行政处理部分和各类职业处理安排不得侵略外商出资企业法定的经营处理自主权。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安排是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安排是董事会或许联合处理委员会。企业的全部严重经营活动须经企业最高权力安排讨论决议,由总经理担任施行。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以及联合处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不得以个人名义指令总经理实行与董事会或许处理委员会的决议相冲突的决议。职业性的企业集团与职业处理安排在安排设置上彼此相关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参股或控股的,其作为出资的权力应当通过所参股或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或许处理委员会行使,不得凭借职业处理安排的职权干涉企业日常和正常的出产经营处理活动。 第七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各方有必要严厉按照依法一起签署并通过同意的合同规则的出资时刻、份额、数额和方法实行出资责任。外资企业有必要按照法令、法规规则的出资方法和期限缴付出资。批阅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对出资状况进行年审和年检。不按出资条款的规则实行出资责任的出资方,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对不实行出资责任的出资方,批阅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洽谈采纳期限履约等必要的催促办法。期限届满仍不履约的,批阅机关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区别不同状况依法别离作出撤消同意证书、宣告同意证书无效、撤消营业执照等处分,并告诉其他有关部分处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收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展开经营活动,或许无正当理由中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应当提出闭幕请求。不提出闭幕请求的,视同歇业,由原批阅机关撤消同意证书,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收缴其营业执照,宣告其闭幕。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对其财物、债款、债款进行清算。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出资各方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许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能等有形财物或许无形财物作价出资的,应当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价值评价或许判定;法令、法规没有明确规则的,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价值评价或许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