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追究第三人的纳税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20:59我国税法规则的交税人连带职责,首要就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避免偷逃税款。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连带职责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交税连带职责应具有什么条件。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交税连带职责详细指代什么
连带职责本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职责准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款人连带分管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款。民事法令联系中连带职责的构成首要有两类,一种是契合法定景象下构成连带职责,如一起侵权;一种是当事人之间自愿树立连带职责,如债款确保。
在法定连带职责的构成景象中,一般要求连带职责需具有以下条件:
1、连带职责人片面上具有差错;
2、连带职责人施行了违法性的行为或不作为;
3、连带职责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产生了危害现实;
4、违法行为与危害现实存在因果联系。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搬运产业,确保国家税收,我国税法学习了民法中的连带职责准则,也规则了第三人的交税连带职责。交税连带职责的内在,即具有连带联系的两个以上主体一起担负同一交税职责,税务机关能够要求交税人与交税连带职责人之任何一人、部分人、整体人交纳部分或悉数税款,当任何一人交纳悉数或部分税款时,其他人的交税职责也在该规模内消除;一起,交税连带职责人有权向交税人求偿其交纳的税款。
二、我国交税连带职责的首要法定景象
(一)企业分立后的交税连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则,“交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交税人对未实行的交税职责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据此规则,当交税主体呈现分立景象时,应当向税务机关陈述,而且依据法令规则缴清税款,假如分立时髦有税款未缴清的,由分立后的交税主体承当连带交税职责。这一规则学习了民法中企业法人分立的归纳承受准则。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租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交税连带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则,“承包人或许承租人有独立的出产经营权,在财政上独立核算,并定时向发包人或许租借人上缴承包费或许租金的,承包人或许承租人应当就其出产、经营收入和所得交税,并承受税务办理;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发包人或许租借人应当自发包或许租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许承租人的有关状况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发包人或许租借人不陈述的,发包人或许租借人与承包人或许承租人承当交税连带职责。”。据此规则,发包人、租借人未及时陈述承包人、承租人信息的,应与承包人、承租人承当交税连带职责。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加强税源操控,避免承包人、承租人偷税避税,加大发包人、租借人的职责,确保应交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交税担保中的交税连带职责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则了交税人应当供给交税担保的三种法定景象,《交税担保试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对交税担保人的连带交税职责作出了清晰规则。交税担保人能够挑选交税确保、交税典当、交税质押三种方法供给交税担保,交税担保人与交税人承当连带交税职责。
1、置于税收保全方法之前的交税担保
依据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税务机关责令交税人期限缴交税款的期限内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的痕迹的,能够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经税务机关要求而交税人回绝供给交税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采交税收保全方法。
2、欠税人出境前的交税担保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欠税的交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求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交税担保。
3、提请复议的交税担保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作交税争议欲请求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缴交税款、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交税担保。
除上述税法所清晰规则的交税连带职责法定景象外,还存在根据民事连带职责建立的交税连带职责,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一起共有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等等,上列主体的债款既包括民事债款,也会包括一些特定的税收债款。
三、交税连带职责的效能
(一)交税连带职责的主体:第三人是否构成交税人
交税连带职责脱胎于民法上的连带职责,但在连带职责主体性质界定上呈现“不服水土”的现象。在民法上,法定的连带职责人之间具有对等位置,均是债款人,而在税法上的交税连带职责多由法令详细规则,但连带职责人之间的主体性质存在差异。交税人是某一税种的重要课税要素,非税法不得强加之,作为交税连带职责人的第三人在主体身份上不归于交税人。可是,在一些特别景象下,交税连带职责人也会成为交税人。
(二)交税连带职责的规模:是否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对交税连带职责并未清晰规则,但可从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则中找寻答案。
《交税担保试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共规则了三种交税担保方法,系确保、典当和质押,在这三种交税担保联系中,担保人承当的就是连带职责。方法第五条规则,“交税担保规模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完成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典当、质押挂号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产业等相关费用开销。”据此规则,交税担保中的连带职责规模包括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税款和滞纳金作为交税连带职责的规模不存在争议。在除交税担保之外的其他交税连带职责联系中,实际上不存在完成税款和滞纳金的费用,因而,一般意义上的交税连带职责规模不该包括相关费用。
四、税务机关追查第三人的交税连带职责的条件
在企业分立后的交税连带职责中,分立后的主体都是交税人,税务机关追查其交税连带职责不存在差异。在交税担保中,第三人供给交税确保的,税务机关必须在确保期间内告诉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不然职责革除;第三人供给交税典当或质押的,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诉交税担保人自收到交税告诉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交税担保人未依照前款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在15日内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抵缴税款、滞纳金。但是,关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交税连带职责追查方面,我国税法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则,在这一连带职责形状中,发包人并非交税人,而是作为交税连带职责的第三人。从连带职责效能视点看,税务机关能够跳过承包人直接追查发包人的交税连带职责,税务机关应怎么追查第三人的连带职责呢?笔者结合实务经历,以为税务机关在追查作为交税连带职责人的第三人的连带交税职责应当至少具有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清晰交税职责人。税务机关在追查第三人的交税连带职责之前应当首要要精确判别交税人和第三人的税收身份,如在承包经营联系中,就承包经营所得而言,承包人归于交税人,发包人不归于交税人,归于第三人。
2、清晰税收债务。税务机关应当首要确认交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即税收债务金额。假如税收债务金额尚无法查清晰定的,第三人也无法实行其连带职责。税务机关查明税收债务的金额应当以其向交税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议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假如税务机关没有对交税人采纳确认补缴税款金额的交税处理行为,则就意味着交税人所欠税款没有清晰的金额。总归,税务机关在追查第三人的交税连带职责之前应当首要要向交税人作出补税的处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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